【秦始皇帝】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

选自:百度·秦始皇吧

原文:政永远之王

编辑:秦梦蒹葭

《云梦睡虎地秦简》简介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编年记

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归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归。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阙。
十四年,伊阙。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兹氏。
廿六年,攻离石。
廿七年,攻邓。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陆。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启封。
卅三年,攻蔡、中阳。
卅四年,攻华阳。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刚。
卅八年,阏舆。
卅九年,攻怀。
四十年
四十一年,攻邢丘。
四十二年,攻少曲。
〔四十三年〕
四十四年,攻太行,.□攻。
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四十六年,攻□亭。
四十七年,攻长平。十一月,敢产。
四十八年,攻武安。
〔四十九年〕,□□□。
〔五十年〕,攻邯郸。
五十一年,攻阳城。
〔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
〔五十〕三年,吏谁从军。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正月,速产。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庄王元年
庄王二年
庄王三年,庄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吏。
〔四年〕,□军。十一月,喜□安陆□史。
五年
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获产。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
十三年,从军。
十四年
十五年,从平阳军。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
十七年,攻韩。
十八年,攻赵。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备警。
廿年,七月甲寅,妪终。韩王居□山。
廿一年,韩王死。昌平君居其处,有死□属。
廿二年,攻魏梁。
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时,产穿耳。
〔廿八〕年,今过安陆。
廿九年
卅年

一、 语书

原文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闲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於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闲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闲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又)廉絜(洁)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訏询疾言以视(示)治,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译文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这种人不能不予以惩罚。各县、道收到本文书,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属曹如不受命,县、道要向郡报告,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过失最多的吏,所在的曹向令、丞申报,令、丞认为该吏不公正,由郡官记录在薄藉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

二 、秦律十八种·田律

原文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田律。

译文
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译文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原文
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相输度,可(也)。   田律。

译文
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原文
禾、刍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田律。

译文
谷物、刍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原文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田律。

译文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律。

译文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三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原文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厩苑律。

译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原文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   厩苑。

译文
借用铁制家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原文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译文
率领放牧官有的牛马,牛马有残废的应急向牛马死亡所在县呈报,由县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如因不及时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如系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驾用官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而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四、秦律十八种·仓律

原文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  仓

译文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禀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 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十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和增积的手续,均同上述律文规定。长吏共同入仓和开仓,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应重加堆积,不要使谷物败坏。

原文
入禾稼、刍,辄为廥籍,上内史。刍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  仓

译文
谷物,刍稾入仓,就要记入仓的薄籍上报内史,刍稾都以万石一积。在咸阳以二万石一积。其出仓,入仓、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谷物的规定。

原文
禾、刍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廥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仓

译文
一积谷物,刍稾出尽和时候,应向县迁上报多余或不足之数。如未出尽而数额已足,应报告县廷,由县廷命长吏会同一起将仓封缄,并参预出仓,向县庭报告所出的数量,如余数较少可以整个称量。仓如在都邑,应由……参预共同出仓。

原文
□□□□□不备,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  仓

译文
……不足数,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将仓出尽。如原任的吏不同意,不要勉强。如没有原任的吏,则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共同出仓,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要责令令、丞同他们一起赔偿。

原文
程禾、黍□□□□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仓

译文
计量谷子,黍子……要以文书其产年,分别记数,以便发放给人。

原文
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  仓

译文
算谷子的帐,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黏谷不要发放给人。

原文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稻。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仓

译文
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原文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仓

译文
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

原文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答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仓

译文
种子,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

原文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肴禾以臧(藏)之。  仓

译文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原文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凿()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仓

译文
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凿米九斗,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谷物,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不再发给。

原文
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叔(菽)、答、麻十五斗为一石。?禀毁(毇)粺者,以十斗为石。  仓

译文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此字为“左麦右商”,(注:《说文解字》云:“‘左麦右商’,麦核屑也。”——录者注)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

原文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貣(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  仓

译文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令所到县垫发口粮,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

原文
有事军及下县者,齎食,毋以传貣(贷)县。  仓

译文
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

原文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仓

译文
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粮食已经发给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应停发其口粮,直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有秩的吏则不停发。

原文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  仓律

译文
每次驾用传马,喂饲二次粮食,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马一起喂。如果连驾九次,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

原文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

译文
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叫妾到他那里取得衣服,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

原文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

译文
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发给。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小城旦、隶妾或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每月发一石半,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劳作

原文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仓

译文
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

原文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  仓

译文
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中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中。

原文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仓

译文
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由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

原文
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禀。  仓

译文
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役不满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原文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  仓

译文
免隶臣,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原文
食囚,日少半斗。  仓

译文
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原文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

译文
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原文
畜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  仓

译文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单独记帐。

五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原文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译文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译文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原文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金布。

译文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原文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译文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原文
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译文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原文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译文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以(假)之。   金布律。

译文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原文
有责(债)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译文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原文
百姓(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译文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原文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译文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原文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金布

译文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原文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金布。

译文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原文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   金布。

译文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原文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金布

译文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原文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四钱;其小者冬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金布

译文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六 、秦律十八种·关市律

关市

原文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关市

译文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此字为左“缶”右“后”,音“项”,为陶制容钱器——录者注)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七 、秦律十八种·工律

原文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工律。

译文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原文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译文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原文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羸〉(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假)试即正。   工律。

译文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文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从兴戍然。   工律

译文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原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

译文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文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其久。官辄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假)公器,者(诸)擅(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译文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八 、秦律十八种·工人程

原文
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   工人程

译文
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在冬季劳动时,得放宽其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

原文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   工人程

译文齤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原文
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   工人程

译文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

九 、秦律十八种·徭律

原文
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卒岁而或()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也),必之。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县为恒事及有为(也),吏程攻(功),赢员及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   (徭)律

译文
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墙垣、藩篱并加补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不满一年而有毁缺,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满一年而缺毁,墙面超过三方丈的,由维修的县补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令该苑即自行补修。县所维修的禁苑,不拘离山远近,如因土质不佳不能耐雨,到夏季有所毁坏,不必逐步补修,要做秋季无雨的时候兴徭役修筑。苑囿如临近农田,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去禾稼,县啬夫应酌量徵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出入,为苑囿筑墙修补,不得作为徭役。县不准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如需拆改,必须呈报。如要使用城旦、舂扩建官有房屋衙署或加以修补,即可进行无须呈报。县进行经常性的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由吏估计工程量,如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以不察论处。县以上的征发,如估计工程量不确,与县同例。估算工程量,必须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单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实,对估算者依法论处,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徒众的数量。

十、秦律十八种·均工

原文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均工

译文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原文
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   均

译文
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的劳役。

秦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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