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IPO尽职调查合规性审核要点
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罗元清律师、团队合伙人龚东旭律师 、钱佳伟律师
危险化学品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该行业内的企业在生产、使用、交易、运输等环节均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在多重特殊的监管下,该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合规性便成为了审核机关审核及律师在IPO法律尽职调查时关注的重中之重。笔者结合该行业IPO审核的反馈意见及自身承办该类型企业的实践经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审核中受关注的合规性要点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在从事该行业企业IPO核查时有所助益。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法规
(1)生产环节
发行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下:
(2)储存环节
发行人在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下:
(3)运输环节
发行人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下:
(4)交易环节
发行人在危险化学品交易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下:
二、审核机构审核时就合规性的关注要点
经检索危险化学品行业IPO公司反馈意见并经梳理总结,审核机关审核时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合规性关注要点如下:
三、IPO尽职调查时核查重点及应对措施
结合上市审核机构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合规性的关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IPO核查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采取相应的应对建议:
1.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在正式生产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就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需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以便确认危险化学产品的种类及范围。
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重点关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产量与实际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如实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或产量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情况不一致时,建议参考“三美股份”(603379),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
(1)通过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并换领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向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开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产品虽有超产情况,但实际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行人的超产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不会因此对发行人或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由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后续将通过申请变更《安全生许可证》及其他方式确保不再发生超产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超出业务资质证书证载范围及限额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由其承担该等损失或进行同等的经济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损失。
2.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若销售的是非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则需要另外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在核查时,需要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母子公司内部之间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内部调拨或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子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销售导致销售危险化学品存在无证经营情况。若存在,建议参考“中伟股份”(300919),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终止相关不规范行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解释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转售给第三方系偶发性情形,但销售金额占比较小,未造成安全事故;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明:公司曾存在母子公司之间调拨危险化学品原料的情形,在财务数据上体现为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但鉴于上述行为主要为集中采购及内部调拨,不以销售盈利为目的,且公司已终止上述行为;同时公司在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控等方面工作到位,未造成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因此我局确认公司的前述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亦不会因该行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时需关注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若应取得未取得则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建议参考“阿拉丁”(688179),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1)积极申请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有的不规范情形予以规范;
(2)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未发现该公司及其子公司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亦未发现因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本局处罚的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公司因历史上存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全额向公司赔偿/补偿。
4.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若发行人因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空间不充足未合规存储,存在受到处罚的法律风险,建议参考“泰坦科技”(688133),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1)将危险化学品仓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存储及管理,例如与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签署仓储服务合同,使用其危险化学品仓库对危险化学品存储进行规范管理;应与多个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方进行合作,避免对单一仓储经营方的依赖。同时持续关注市场上仓储经营方的信息,并通过询价、洽谈等方式与多个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方保持联系,作为备选合作对象,以应对仓储合同到期无法延期或续期的风险;
(2)取得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说明:该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企业对该违法行为的整改态度较为积极,能迅速消除事故隐患,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5.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在核查时应详细了解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环节运输责任人,若需要发行人运输,是否系自身取得或委托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业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运输。若发行人既生产危险化学品又生产非危险化学品,则需关注危险化学品运输费用是否与其相关销售匹配,核查是否存在委托不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不规范情况。若存在此类情形,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风险,建议参考“保立佳”(301037),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1)规范上述行为,委托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
(2)论述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的风险较小;
(3)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证明其报告期内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风险出具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委托无资质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事项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所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赔偿或补偿,并在赔偿或补偿后保证不会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6.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供应商资质
鉴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大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在核查时,需关注企业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的原材料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原料时,需根据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类别,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存在相关不规范情况,建议参考“晶雪节能”(301010),采取以下规范建议:
(1)逐步停止与无业务资质的相关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完善供应商遴选标准并以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作为重要评分事项之一,同时专门收集更新相关供应商的业务资质证书,确认合作供应商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2)积极关注发行人上游供应商是否存在因环保督察或地方化工行业整治导致停产、停工等对合作不利的情形,若出现类似情况及时调整相关供应商。
7.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经销商业务资质
经销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主要经销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不合规情况,或将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以参考“三棵树”(603737),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在经销商管理制度将经销商资质审查作为审核要求之一,对经销商资质进行及早规范;
(2)建议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沟通要求其办理,以免因重要客户的资质合规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统计向该部分经销售商销售形成的收入,论证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构成中该部分危险化学品销售占比不高,且报告期内未发现经销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合作稳定性较强;
(4)就该部分做相关风险提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系上述特殊类型企业,则发行人存在核实客户生产经营资质及用途的强制义务,若存在因向无资质客户销售存在被处罚的风险,需要特别提请发行人予以尽快规范完善,并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安全生产评价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并且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核查时需要核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立时(或新建、改建、扩建时),是否已履行安全条件审查程序,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确认文件;其次需要核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立时是否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同时在企业成立之后,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若未及时进行安全评价需要及时补充进行安全评价。
同时需要注意,若该类型企业募投项目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进行备案及环评办理之余,需在开工建设前提请发行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以确保募投项目的合规性。
9.关于安全生产费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计提安全生产费,具体标准如下: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公司在筹备上市前财务主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通常较为少见,针对审核关注的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合规性,建议核查时予以详细了解并提请发行人早日进行规范,以免影响后续股改及申报时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合规性,同时关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发行人自身规模是否相匹配。
因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特殊性、独特性和复杂性,建议律师或发行人在IPO核查或筹划过程中重点关注上述合规性审核要点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尽早发现已有及潜在的法律风险,早日规范,助力发行人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郑重声明:本文纯粹为笔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代表笔者所任职机构之观点或建议。若有不妥之处,欢迎各路大神拍砖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