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7.《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交易背景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债权人(金融机构)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债务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跨境支付及经常项目支出的,应符合相关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2.除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外,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
3.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经常目外汇管理规定。
4.未取得货物出口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贸易融资和境内外汇贷款,须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可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审核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贷款合同正本中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应与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相符。此类结汇应申报为“924010 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
5.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允许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办理与结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不允许购汇偿还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办理与购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6.同一债务人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之间进行原币划转,划出行应在境内划转申报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同名划转”字样,收款行应核对收款账号是否为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7.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外币划转业务后,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或境内划转收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