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开户、入账
1.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境外非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6.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的“一、支付结汇制”办理。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三、其他要求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