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类企业“收支登记”业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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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企业“收支登记”法规要点
一、法规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
二、规定内容:
上述细则第四十条: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汇发[2016]7号文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三、外汇局需审核的资料: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持书面申请(见附件模板)和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其他情形和相关注意事项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持书面申请(见附件模板)和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其他情形和相关注意事项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2)错汇款退汇;(3)海关审价;(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5)市场行情变动;(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持上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模板)。
(相关管理原则和注意事项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五、登记管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附件: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付汇登记申请书模板
2、B类企业超额度收/付汇登记申请书模板
智汇大叔
附件下载方式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