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征集股东投票权如何操作|公司章程可规定有权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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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多篇针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分析解读。每篇文章精选一条上市公司的章程条款,进行专业点评和分析,并分别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提出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增强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公司章程。本公众号推出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出版,敬请关注。
公司章程设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阅读提示
所谓征集代理投票权,也称投票代理权的征集、委托书劝诱,是征集者为取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优势,但自身所控制的投票权不足以形成期待的优势时,而公开请求其他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让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投票的行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基本都对征集代理投票权进行了规定,那么,目前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征集代理权条款是否存在问题,该制度实践中还有哪些疑问和争议呢?
公司章程文本研究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8月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同类章程条款:
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在章程中规定了征集股东投票权条款,其内容与上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一致,如: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1月)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与第五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少数上市公司章程仅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未对信息披露、禁止有偿征集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例如: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法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专家分析
1. 制度价值分析
征集代理投票权制度,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具有利弊共存的特点。一方面,现代公司治理实务中,征集代理投票权的主要益处在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防止投票权浪费和埋没;通过该制度,大部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可以行使投票权以表达意见,中小股东可以实现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另一方面,征集代理投票权可能会成为管理层把持控制权的工具,代理权征集过程中,征集者可能会利用与被征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其做出不利己的决定;在公司并购中,恶意收购者可以通过征集代理权的方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需要趋利避害,通过该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避免该制度沦为控制权把控或争夺的工具。公司章程需要规定征集投票权的无偿性,并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
2. 征集主体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征集主体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然而,何为“符合相关条件”尚不明确。另外,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股东进行投票权征集的条件也存在争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限制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的公司章程规定侵犯股东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如果希望通过规制股东征集投票权防范恶意并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最低持股时间。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如上文所述,公司在章程中设置征集代理投票权条款,需要趋利避害,避免征集代理权条款沦为征集者控制公司的工具。
第一,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列举变相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行为。
第二,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避免征集人和被征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列举必须披露的信息和必须提供的资料,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征集人必须进行详细的投票意向说明,并提供辅助说明资料。最后,公司章程还可以对信息披露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时间等。
不过,考虑到上述具体程序事项比较琐碎,公司可以考虑制订征集代理投票权实施细则,在公司章程中仅规定征集投票权的主体、禁止有偿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即可,这样既可以细化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又可以避免公司章程的冗杂。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延伸阅读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公司基本情况(含名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前十名股东及股本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等);
(四)该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含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及提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
(五)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六)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七)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八)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九)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十)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十一)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二)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签到
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 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持股凭证;
(二) 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附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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