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奇案,两女强奸一男,为何最终无罪释放

民国二年秋,也就是1913年,在上海宝山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奇案。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当时的原文记载:

宝山某镇,有周姓姊妹,凤宝、蓉宝。虽属村姑,而丰致嫣然。惟天性风骚,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间脱花,适某店学徒李甲,途经其处,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欢。时正夕照西沉,金风送爽,某学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脱而死。时儿女手足无措,呆若木鸡,适有警士过此,遂为所见,询得实情,带回所中。

翻译成白话文,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

清末民初,上海宝山县周姓人家,有一双待字闺中的女儿,名为凤宝、凤蓉。姐妹俩虽生在农桑之家,但出落得风致嫣然,只是天性风骚,见着乡里的年轻男子,总喜欢以媚眼柔言勾人,行为放荡不羁。

民国二年的初秋时节,周家姐妹在地里采棉花。妹妹凤蓉瞧见镇上张记糟坊的学徒李甲,挑着一担米酒从田边小路经过。凤蓉连忙尖着嗓子喊道:“李兄,我俩正渴得慌呢,你快舀碗甜酒来我俩解解渴,快点!快点呀!”这个李甲也不是个正经人,平素就喜欢到处拈花惹草的。李甲四下里一张望,远近无闲人,便找一隐蔽处把酒桶放稳了,打开桶盖,米酒的醇香立刻飘散在空气中。姐妹俩争着拿粗瓷茶碗舀米酒喝,李甲走得口渴,也舀了两碗仰脖喝下。

借助酒劲,三个人打情骂俏,搂搂抱抱,卿卿我我,动手动脚。李甲也乘势左搂右抱,三人拉扯成一团,顺势倒在了棉花地里,颠龙倒凤起来…….............

就在这时,李甲好像被大雨淋湿的棉桃一样,一下子蔫了,接着整个人趴在凤蓉的身上不再动弹。凤蓉见状,在下面推他、叫他,可他一动也不动。凤宝也上前拉扯他,仍旧不见动弹。只见李甲脸色煞白,一点儿反应都没有了。姐妹俩开始害怕起来,相对无言,呆若木鸡。

正巧,这时一警察路过,见路旁棉田中两个少女相拥而泣,边上躺着一具男尸。人命关天,警察将她们带到警所关押起来。第二天,警所一边详审命案发生的经过,一边派仵作验尸、验酒。仵作仔细查验李甲全身,没发现任何伤口,那米酒和粗瓷碗中也没有验出毒物。仵作查验的结论是,李甲是奸淫过度脱精而死。这样的案子在当地从未发生过,又事关人命,十分棘手。小小的镇警所实在不敢自作主张,于是赶紧将姐妹俩押送至宝山县署。

宝山县署张知事接案后,立刻提审凤宝、凤蓉两姐妹。得知事情原委后,张知事却犯了难。因为在二女子和死者李甲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目击证人在场,所以无法断定究竟是李甲强奸了两名女子,还是这两名女子强奸了李甲。

经过村间调查,群众们都说李甲是个老实人,而这两名女子却是风流成性,无欢不谈。因此,知事认为是这两名女子强奸该男子的可能性大。但是难题来了,当时的法律同现在的法律一样,强奸男人是不算犯罪的。但毕竟出现了李甲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对二女子进行惩罚又显示不出法律的威严。因此,知事经过冥思苦想,给二女的所作所为定下了这样一个结论:

此案事实确凿,学徒李甲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通奸置人于死地,罪责难逃,唯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李甲“初尝风月”,亦坐“贪欢情节”,周氏姐妹强奸李甲并致其死亡,犯有过失杀人罪,因此,比照男子奸杀妇人罪,减等治罪,判处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恰逢此时,大律师曹汝霖(五四时期被指为卖国贼之一)路经上海,听闻此案后认为依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周氏姐妹是不应该被判刑的。

周氏姐妹的族人在得知有上海大律师对此判决持有异议,马上对翻案燃起了一线希望,请求曹汝霖为周家上诉辩护。于是曹汝霖为周家代作上诉状一篇,大意为:

本案事属奸毙,本无疑义;李甲为被害人,因奸致毙,事实昭彰,本也无辩论的余地。但是,本案从道理上来讲虽是如此,在法律上如此判定却不妥。此案最重要的地方,是要搞清楚李甲是否被强迫成奸的。假如无强迫行为,则屬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周家二女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应该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为标准,如无犯罪能力,虽有犯罪的嫌疑,当然不能强以罪名加之嫌疑人。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置人死地之要素,如李甲不愿通奸,控诉人焉能强求?何致毙命?李甲是心甘情愿相欢,贪欲而丧身,是咎由自取,报有应受。正如东晋王导对周伯仁之死自责说的那样:“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指责控诉人对李甲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是可以的,但判定二人加害于李甲的罪名却是不能成立的。刑律上并无妇女强奸男子的条文,原判怎么能比拟男子奸死妇女的条文?任意援引比附,为法律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抑。

曹汝霖的上诉状,核心有两点:

一是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经风的少女而已,“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设不是李甲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周氏姐妹又怎么可能“得逞”呢?

二是李甲已经死亡,案件又无目击证人,属于“死无对证”的情形。此时依据第一条理由,当下是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不是“自愿”的。

因此,曹汝霖认为很大程度上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强奸”李甲,实为“通奸”,该案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对周氏二姐妹应当做无罪处理。

北洋时期的法庭

周家人携曹汝霖写的状纸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接到状纸,见此诉状条理明晰,振振有词,知道不是一般讼师之所为。但此案为不同寻常之命案,又无成案可以参照,高审厅与高检厅厅长也不敢决断。于是,将此案用电报上报京师,请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及总检察厅定夺。大理院复电称: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江苏高等审判厅宣告凤宝、凤蓉二人无罪,这对姐妹花遂得意外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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