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云伟:“我曾问老师,怎么才能不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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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时,有许多法官都可能产生过“从情理上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对的,但从法律上却不能得到支持”的挫折与困惑。
毕业时,我曾经问我的老师,在法院工作怎么才能不办错案?他说:“如果在办案时,你都在撇开你自己的利益之后,认真用自己的良心掂量一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那样处理?如果你每次扪心自问,得到的答案都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没有问题。那么,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在你手里不会有错案发生。”
文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云伟
对于法官来说,三大诉讼法都一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什么叫事实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千人千面,值得探讨。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了法律之外,还离不开生活经验中基于常识的判断、常情的态度、常理的观点。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实践中,不是有了证据,事实就跃然纸上。法官要对证据本身进行判断,而判断的理由或者依据,就是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认定案件事实脱离不了“三常”对事物的判断。
从证据到事实,永远有一些空档,这些空档只能通过法官内心的判断来弥补。而法官是常人,也是法律之人。法律是社会公共理性的一种结晶,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由于法有尽而情无穷,法律的滞后性往往跟不上新兴事物的发展速度。唯有依靠法官,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对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作出符合内心确信的判断。
当然,这个过程不是说法官创造新的事实,而是利用已知的事实来判断可能发生的事实。这个过程是自由心证的过程,也是考验法官经验、水平和阅历以及良知的过程。
比如一个左撇子在一个局部空间里殴打对方,他一般不可能打到伤者的左侧,而是打到右侧。而一个正常使用右手的人,他打对方的头部的时候,一般会打到对方的左侧,这就是生活常识。
再比如因果关系判断,甲追杀乙,那个人在被追杀的过程中,如果跳到水库溺死或者逃到高速公路被车撞死,那么乙的死亡与追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个寒冷的冬天,丙把100块钱丢到水里去,丁跳下去捡,溺水死亡了,这个丢钱行为与死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丢钱的那个人就站在边上也不算。
这个实际上是从比对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上分析出来的。我被你追杀的时候,如果追到,可能会死,但是我跳到高速公路或者水库中,我不一定会死亡,出现后者,正是由于你的追杀行为导致的,所以这个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第二个例子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就完全是不对等的,不能作为因果关系来认定。
同样的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主动前往医院,在途中流血过多死了,那么两者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如伤者拒绝前往医院,而是相信迷信,在家里拼命求神拜佛最后死亡了,仅仅是受伤不及时治疗,死亡和此前的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对于很多老百姓接受不了的离奇案件,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错误的,错在解释者;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是无法揣摩立法原意的,因为毕竟只有少数人参与立法。当时立法者内心究竟是源于何种考虑无人得知,只能根据现实生活中情况,拿这个法条作为武器并进行解释。
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纪要、批复、决定等非常多, 法官在内心世界就会动摇,过于依赖成文的解释,难以对本来可以很清晰作出判断的案件,做出符合常识、事理、情感的判断。
比如对于故意、过失怎么去判断,对于我们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何理解,什么叫“明显必要限度”?这些界限认定无法通过一个机械的标准供我们参考,都需要法官靠自己的内心来判断。
这两年,两高报告对“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热点“反杀”案件均作出回应,彰显了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态度,强调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而之前的实践中,也存在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做法,对遭遇性侵、杀人等行为而“反杀”被认定防卫过当而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因不符合老百姓基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判断,不仅对防卫人过于过苛,而且也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三常”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对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都具有现实意义。比如很多法律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州许霆案判决书号称“最牛判决”。法律界对该判决一致叫好,很多人为他感动得不行。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彰显了法官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用一般的情感来判断许霆是否构成犯罪、对他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了大量的论述。
为了论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论述许霆把钱存到自动存款机里面去的时候,钱吐出来了,但是手机反映钱存进了,再存还是这样。他为了证明自己的钱是不是被存进去了,拿着这张卡跑到旁边很远的地方的一个取款机去验证,证明钱确实是存进去了,存进去以后他为了证实是否为假,验证了能不能取,结果还真能取得出来。
到这里为止,法官认为许霆都没有任何非法占有故意。但是把这个钱取出来,再到存取款机上反复再存再取,法官认定此时就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了。我认为该法官分析是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认识的。
法官自我价值的实现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判决是法官最好的作品。一份好的判决书,它一定是说理充分透彻的判决书。最高院反复对判决书说理提出要求,这两年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观近期网络上受到点赞的判决书,可圈可点之处在于说理部分,说得透彻、说得明白、说得可信。
作为法官,不仅要学会运用法言法语,更要接地气、讲常理。一份好的判决,不仅仅是擅于说法理、摆事实、讲证据,更重要的是对于法理、事实和证据本身背后,对蕴含“三常”内容的部分都有非常贴切的分析和判断。
大家都认为文学就是人学,但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人学。一个懂法学的人,一定是非常懂得人类的基本情感和基本经验的人。学法律的人,肯定永远不会浪费自己的生活体验,无论我们看法律、看事实、看证据;无论我们怎样去说服我们的当事人;无论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是否公平、是否正义,实际上我们最终都要回归到我们人之常情上来。
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作为一名法官,我觉得最大限度去运用“三常”来分析案件,对提升裁判可接受性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是我们践行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必经之路。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