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后不放女子走,强行二次发生关系女子报警!构成强奸吗?

案情:虽然我们多次强调过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我们也知道这种非法交易依然存在于我们身边,这个案子便是因此而起——某周末,张三因朋友生日应约前往KTV唱歌,期间他们点了几位陪酒小姐,小丽和张三坐在一起,两人一起唱歌喝酒、相处得很愉快,于是互换了联系方式。散场后觉得没玩痛快的张三 试探地联系了一下小丽,小丽却很干脆,直言两千块约一次,不过还没下班,要等下班后。 打开WiFi万能钥匙,查看更多图片张三便先行定了酒店发了定位给小丽,凌晨时分,小丽下班后赶了过去,依约与之发生了关系,张三向其转账两千元后,小丽洗完澡便准备离开。这时张三不乐意了,怎么拿了钱就走,这么多钱起码得过夜吧。小丽表示说好了只约一次,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服,争论了半天张三见对方铁了心要走,想着自己的两千块不能白花,干脆不顾小丽的反抗强行将她拖上床、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小丽气急,直接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那么这种嫖客和卖淫女之间发生的第二次关系属于强奸吗?其实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我们此前介绍的强奸案有些许印象的话,应该会知道强奸罪指的便是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犯罪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下药等等让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行为。 此前我们还介绍过婚内强奸的案子,丈夫尚没有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别说是嫖客了,二人的第一次性交易并不能否认张三第二次的强奸行为,他的举动确实侵犯了小丽的性自主权。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至于两人达成的性交易,这其实是无效的。因为这种非法交易违法,按规定嫖资应予以没收,两人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们对这一结果怎么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