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解读“师生平等”教育理念
师生平等是一个当今教育中比较流行、并为大家所认同的一个教育“新理念”。但是对这个理念我却有点不同的看法。
在教育中,师生的关系真的应该是“平等”的吗?
平等作为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指的是法律主体同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这里的关键性的内容是“对等”。而恰恰是这一点,处于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中是不可能平等的。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作为受国家与社会委托,专门从事教育的专业人员,教师承担着远比学生要多得多的责任与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经验、文化的传授,教师显然也处于主要的位置上,处于知识的传导者、方法的引领者、道德修养的促进者的位置上,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师生关系的平等是不现实的。
如果一定要人为地强调师生的平等,就意味着让教师放弃自己部分应负的责任,把自己降低到与学生同样的起点上;意味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尽量地满足学生的需求,而不可以作为“主导”出现,更不用说“主体”了。当这种思潮成为一种教育主导理念时,教师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存在的只是学生的“同伴”或“玩伴”。这不符合教育的实际。所以,过分强调师生的平等关系,对教育是一种误导,它只会消解了教师的“教育”行为,其结果是,教育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在教育中,我们绝对不能把商业上的“顾客是上帝”的那一套搬到教育中来,如果把学生变成“上帝”,教育就不存在了。
因此,我认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教师是“教”的主体、主导,他始终处于领航员或导演的位置上,教师需要也有责任努力去激发、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而学生相应地是驾驶员、演员角色,学生可以而且也应该发挥自己的巨大的主动性,但不能偏离航道,不能偏离剧本的主题。学生是在教师引领下的学习活动、实践活动的主体。一定要明确,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是一个与教师对等地的平等的教育主体。
只有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师生作为自然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他们在人格上,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上才是平等的。所以,当师生作为自然人交往时,他们是平等的,而在教育过程中他们是不平等的,教师处于主导的地位。明确了这一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就应该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教育下一代的重任。而在日常交往中,则要在人格上尊重学生,平等地与学生交往。
由于,教育过程与师生的人际交往过程是相互渗透的,所以,教师要艺术地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师生关系和教育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中也要注意尊重学生的人格,但不可因此而迁就学生,消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