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⑦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法条,劳动者可以自行维护合法权益,企业HR可以更好地完善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律师朋友可以更精确的运用法律进行仲裁诉讼。阿满带你读法律条文,理解立法宗旨和法条表面及隐含的法理。
今天带读《劳动合同法》36-37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健词: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二是法定解除;三是依约解除。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和后果是不同的。
如果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当然用人单位可以给付,但不是法定要求。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解除其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健词:三十日 三日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本条又一次得以展现。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要有协商程序。而劳动者有任意解除权,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是通知,不是申请,也无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通知达到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如果双方协商少于法定的期限,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违法情形,劳动者通过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健词:用人单位过错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本条是本章甚至是本法的重点,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劳动者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存在本条规定的8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以前6种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如果用人单位有第二款的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通过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正确理解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限度,如果只是缺少工作服或洗消用品,没有影响到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般不应当视为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这儿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及时支付,二是未足额支付,都会产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时是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足额是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项目。
社会保险是指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医保部门征收的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达到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的后果,如果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至于损害到劳动权益,经投诉或者自纠及时改正的,不应当产生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后果。
劳动者以本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