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篇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其降低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社会保险费用,有的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干脆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本期就来解析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同样连带
三、用工单位依据会议纪要抗辩不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
四、派遣单位主张按其所在地社平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

一、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L被汇思劳务派遣至A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故原审判决汇思劳务对L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020)鲁02民终3859号】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同样连带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构成工伤,张某下班途中系张某在用工单位A公司工作、劳动的延续,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鲁02民终5754号】

三、用工单位依据会议纪要抗辩不连带未获支持

A公司未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为L在本地投缴社会保险,导致L因工受伤的待遇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损害了L的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L因工受伤的工伤待遇及济补偿金A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A公司主张L不是在A公司工作岗位上受伤,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依据山东省高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纪要第13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11民初139号】

四、派遣单位主张按其所在地社平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L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非经L提出不得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保留与L间的劳动关系,但其公司在L受伤后也未安排L工作,故本案L据此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终止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协助L到社保部门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该公司要求无须支付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L据此主张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要求A公司协助其到社保部门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A公司主张应当按照菏泽市在岗职工平均年度工资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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