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民法典》到底是如何取消一票否决权的?

“民法典取消了一票否决权,加装电梯不需要一楼二楼同意了”,“加装电梯只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此类消息很多媒体都报道过,相信很多网友也都听说过。

我一直很好奇:《民法典》到底是怎样取消一票否决权的呢?

我顺着下面的思路做了一番梳理……

一、《民法典》生效前一票否决的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生效前一票否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物权)》的前身是《物权法》。《物权法》中,作为加装电梯一票否决权依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民法典》生效后,一票否决权的依据发生了什么变化

《民法典(物权)》生效后,取代了《物权法》的法律地位。我们来看一下《物权法》中的上述条款在《民法典(物权)》中发生了什么变化: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强化了对物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强调了权利人之间的平等保护、强化了对日照采光权这种基本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任何权利人对侵犯或可能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有权反对、排除妨碍,这就是常说的“一票否决权”。

显而易见,《民法典》生效后,一票否决权不但没有取消,反而得到了强化。原因很简单,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只要是合法的物权,就可以对抗世界上所有的人,当然包括对抗本楼栋的大部分业主、附近楼栋准备加装电梯的业主。

这也就是为什么全国人民都想分马云的财产、但是只要马云不同意就分不了。

三、《民法典》278条的前世今生

有人会说,加装电梯实行多数决、而非一票否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物权)》第287条,并非上面说的任何一个条款。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民法典(物权)》第287条的前世今生。

《民法典(物权)》第287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前身是《物权法》第76条,但该条款规定的表决方式也是多数决而非一票否决。下面是两个条款的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第278条也没有取消《物权法》中的一票否决权,因为《民法典》第278条的前身《物权法》第76条根本不涉及一票否决权。

四、《民法典(物权)》是否比《物权法》增加了一处“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说《民法典(物权)》取消了一票否决权,那么应该比《物权法》至少多一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但是,纵览上述新旧两部法律,出现“三分之二以上”的地方各自都只有三处,其中两处就在“改建、重建”的规定里,另一处是在【安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里。除此之外,就都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了。

也就是说,《民法典(物权)》并没有比《物权法》增加“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

当然,《民法典(物权)》也仅仅在第278条出现了两处“四分之三”(见上表),除此以外,其他条款都没有规定“四分之三”。

综上所述,《民法典》根本没有为了加装电梯而取消一票否决权,反而强化了对物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无论各地规定的加装电梯的表决机制是什么,哪怕规定只要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就能加装电梯,只要有一名合法业主基于《民法典》提出反对意见就能否决其他加装电梯的要求。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是保障国泰民安、安定团结、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石。《民法典》保护的对象是全国人民,而不仅仅是某个行业、某些公司或部分人民。《民法典》不可能为了一部分人民的新增需求而牺牲另一部分人民原有的合法权利,更不可能为此修改法律,否则会沦为国际社会的笑柄。

曲解《民法典》的人不仅欺骗了朴实善良的老百姓,而且违背了国家的初衷、损害了国家的形象,迟早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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