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更开放:外国银行可同时设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举措正在逐渐落地。
10月1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
具体来看,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此前,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不可以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次的修改则意味着,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根据修改后的《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
国务院此次决定,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在存款业务上,外国银行分行此前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为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而此次修改后则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也在此次修改后将被取消,同时,国务院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此外,外国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上也有所调整,其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均得以增强。国务院此次决定,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与此同时,国务院此次决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