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扒窃

今天醒得早,打开公众号的记录,发现微法码昨晚上又增加了不少粉,还是得写,不然对不起大家啊。其实,微法码主要是写刑法方面的,因为在微法码看来,我们的刑法知识很容易停留在文本表面,只会绣花,不会适用。

就说说扒窃吧,我们该如何在实务中加以认定呢。这里面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刑法对盗窃罪的目的是什么?从第264条的规定来看,不仅有传统的类型,还有入户,携带凶器,扒窃,多次等四种不计数额的类型。这就表明刑法的基本态度是,在打击盗窃方面是扩展的,注重严密法网,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例如,什么是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是否能同等解释认定,这就要运用刑法目的,刑法对入户盗窃是扩展式的,而对入户抢劫本身就规定了十年以上的刑罚,对什么是入户抢劫就必须要收紧,因此,同样是入户,但是不能作出相同解释,不然就有可能放纵盗窃犯罪。
了解了刑法对盗窃罪的态度和目的,再看扒窃,就非常容易理解了。什么是扒窃呢,该类型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扒窃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加上人身权,也就是贴身禁忌。这样的说法,如果撇开笔者刚才所说的刑法态度,好像是正确的,但是若一体思考,就发现有问题。因为这样的解释缩小了扒窃类型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与刑法的目的是违背的,不然刑法费了半天劲扩了四种新类型是干什么呢?由此也联想到,我们的一些地方,把扒窃入罪控制在400元或500元标准,也是有一些高,不是太对。扒窃侵犯的法益其实就是财产权,不可以包括人身权,这样一来,在实务中就能正确适用了。例如,你出去吃饭,把衣服挂在椅子背上,钱被人掏走了,虽然没有侵犯贴身禁忌,但也是扒窃。还例如,你坐高铁,行李架上的箱子或箱子里的东西被人拿走了,这也是扒窃。这方面的案子,经常有人提出来讨论,其实就是对法益把握不准,对刑法目的把握不准。
那说了半天,什么是扒窃呢,扒窃就是在公共场所偷走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有人会说,凭什么说扒窃不侵犯人身权呢,那扒窃为什么不计数额地入刑了呢?理由在于,其一,保护人身权不是盗窃罪的职责,其二,又回到了能否正确理解三阶层里的有责性要件的功能。不要小看三阶层,好像看着都会,但是真正能懂的,需要悟。扒窃为什么不计数额入刑,借用有责性概念理解,在于其有责性重,非难可能性重,因为扒窃很容易被被害人发现,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还了得。
结语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犯罪。认定扒窃要注意刑法目的,不要人为地把犯罪圈子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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