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60岁、65岁能一次补缴十五年社保,真的吗
到了这把年龄才想起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情,说句实在话还真是晚了点,但还是心存希望的,至于所说的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情,那肯定是不存在的。
虽然说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非常宽松,但是能一次性补缴十五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城市也是凤毛麟角,至少在此之前要有个缴费记录吧,否则就是寸步难行了。
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情的确有过,并且还曾较为普遍,但那都是十多年之前的事情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当时的政策规定。
推出此项政策就是为了满足那些从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不够且已到了退休年龄之人的需求,就是为了这些人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以便能按月领到基本养老金。
后来,由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就开始逐渐相对收紧,但总体来说还是挺宽松的,没有到了那种必须立刻停止否则严惩不贷的地步。
一个重要转折点出现于2016年,人社部在当年发了一个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文件。
这个文件的核心点就是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虽然出台了这个文件,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情并未在各个城市就此打住,还是可以继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比如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的补缴政策并未发生改变。
有关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事情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凡是因用人单位的缘故而出现的未缴、断缴、漏缴等行为在理论上讲都是可以补缴的,但是在实际中却并非简单易行。
比如要经过仲裁机构的仲裁或者法院的判决等,由此付出的成本也就高多了,难度也就大多了,没有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要想补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势必登天还难。
在一个统筹地区,如果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三十五个月之内的情况,当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另一个统筹地区的时候,是不需要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
但是,在一个统筹地区,如果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或者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情况,当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另一个统筹地区的时候,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的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这些法律文书,当地的人社部门对于这种补缴行为是不认可的,也就是说补了也白补。
首先要明确一点,一次性补缴十五年与一次性补缴三年五载不是一个概念,无论是放在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居民养老保险上都是如此,职工养老保险更是这样。
如果一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记录行为发生在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就是说,50周岁的时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只要延长缴费五年,到了55周岁的时候通过一次性补缴都能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一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记录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是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也就是说,60周岁的时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即便延长缴费五年,到了65周岁的时候,是无法通过一次性补缴就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创:周凤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