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法合理解释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08-06 11:58:14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ADING案情简介案例来源:(2018)鲁03民终2750号案情介绍:2012年7月,中英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环保公司为中英公司改造一批锅炉,后中英公司拖欠25万工程款未支付。现因中英公司的财产已被抵押且对外担负债务巨大,环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英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由瑞旺公司、游某、游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中英公司与瑞旺公司股东均为常某、雷某,且二公司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相同。此外,游某为瑞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游某某为游某之子,其个人账户与瑞旺公司账户存在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英公司支付环保公司工程款,并由瑞旺公司对中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某、游某某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中英公司支付环保公司工程款,并由瑞旺公司对中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某、游某某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某某对瑞旺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ADING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瑞旺公司是否应对中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游某、游某某是否应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虽表面看彼此独立,但二公司在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有较多重合,实际已成为了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因瑞旺公司在庭审时并没提供相应证据反驳中英公司主张,故瑞旺公司应对中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游某作为瑞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子游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把瑞旺公司资金控制在其名下,导致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应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关于中英公司与瑞旺公司存在人格否认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游某、游某某能否承担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游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把瑞旺公司资金打入其子游某某个人账户与该案无关联性,故应对瑞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游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瑞旺公司存在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属出借账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公司人格独立是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其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本案中,游某过度操控瑞旺公司使得个人与公司财产存在大量、频繁交易导致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产生混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在认定时需坚持审慎原则。 ◆END◆ 赞 (0) 相关推荐 【公司法(九十五)】一人公司股东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导读 <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做了原则性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 ...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谁来为公司债务买单?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06期文章 全文共计2226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 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第203期:公司是否因财务混同为股东买单? 与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qu ... 最高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仍需对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工程法评 作者 骆伟新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 账册丢失无法清算,公司股东担责,这个规定让小股东很开心! 法律知识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 ...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裁判主旨: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 ... 广东高院:两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互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者按 编者按:"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高级 ...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等.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1.虚假出资&l ... 公司纠纷|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 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追股东?这14种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 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最终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九民纪要”看“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杨喆律师 上海律协 3月24日 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杨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 写在前面 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么? 母公司可以过度控制与支配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么? 如果实 ... 出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出资设立新的公司,在商业领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股东的债务,那么新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原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以下以案例的情况向大家展示. 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