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根UV灯管全部不亮,风机未运行,UV光氧设施未开启...一企被罚7万
津市环罚字〔2021〕75号
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
经营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按照你单位《天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经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核算,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年产生量为1.1885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两个车间内2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风机未运行,UV光氧设施未开启,指示灯全部不亮,执法人员打开UV光氧净化器查看,50组(100根)灯管全部不亮,两个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8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
素材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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