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法官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

近日,有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庭审刚开始法官就宣布休庭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去看看。

开庭前,我们了解到,这是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多,案情也比较复杂。随着法官法槌的敲下,庭审开始。但原告却在一开始就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在询问了被告之后,宣布休庭。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 蒋国强:

因为原告在庭审的过程当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当庭继续答辩,被告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说,咱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享有举证期和答辩期。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单独地倾向于任何一方,你说必须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放到同一平台上,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法院既不向潘也不向杨。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保护。所以说咱这个案子只能休庭,被告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另行开庭。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地调整其诉讼效益。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法院都要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记者 | 孙静 温洋 通讯员 王希玉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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