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诈需“围追堵截”

连海平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成为刑事案件的“大户”。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达到50%。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如果把那些被诈骗之后没有报案的情况考虑进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可能远超353.7亿元。

  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部环节、整个过程都纳入治理视野,并清除了定罪量刑中的模糊地带,透露出从严惩治的信息。比如,对于信用卡、银行卡买卖,规定了“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按刑法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意见”,严在哪里?其实,因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被判刑的人并不少见。就在近日,某地一男子,出售2张银行卡,获利1000元,帮助流转的涉案钱款达到900万余元,获刑十个月。过去的操作,在量刑时往往会考虑电信网络诈骗的后果。此次出台的“意见”,只要出售、出租的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或账户的数量达到5张(个),即构成“情节严重”,就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对于那些想捞偏门,出售、出卖个人信用卡或银行卡赚钱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记警钟。5张银行卡能卖几个钱?为了这点小钱,可能坐三年牢,人生背上污点,这笔账怎么算都划不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一点不义之财,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以致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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