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岗汉碑亭,内嵌南阳出土的汉碑三通:其一为《张景碑》,其它为《李孟初碑》《赵君碑》。
《张景碑》,全称《汉张景造土牛碑》,石质,东汉延熹二年(159年)刻立。碑身残高125厘米,宽54厘米,厚12厘米。1958年出土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城门里路东部,现收藏于南阳市博物馆。该碑出土于1958年春,相对于其它名碑较晚。当时,河南南阳的工人在修整街道时,于南城门里路东发现。张景碑碑身四周皆残,顶部碑穿尚隐约可见,穿内有晕弦痕迹。碑文隶书,碑文残存12行,满行23字,共计229字,可识者225字。和多数碑刻一样,张景碑也无撰书人姓名。张景本人在史书无载,根据碑文内容可知其应为当地的一名乡绅。碑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郡太守丞“告宛”人下发的公文,即同意张景“愿以家钱”包修土牛、瓦屋等一切设施,为即将到来的立春仪式做准备,并因此而免去其家世代劳役之事;第二部分为宛令右丞命追皷贼曹掾写移交件,遣张景作治“五驾瓦屋二间,周栏楯拾尺”等什物的公文;第三部分文字缺失过多,从现存的文字可窥探出是掾赵述“告宛”人文告。张景碑碑文的三部分内容简明概要,叙事直接明了,语句严谨,讲究实效,属于汉代公文体裁,为我们研究东汉公文体裁提供重要的实物资料。碑文中多出现“府告宛”“告追皷贼曹掾”等表述方式,“告”字多在汉代公文中出现,是上级官吏对所属下级官吏的指示用语。《敦煌汉简》:“(上阙)尉融使告部从事移。”王国维跋曰:“此所告之部从事,盖即部敦煌郡从事也,凡汉时文书云'告’者,皆上告下之辞,若他都尉对刺史属官,非其所属,不得云告。”,可见碑文中的内容是上级对下级发出的指示文书。若为“敢告之”“敢言之”,则是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的恭敬用语。《后汉书·皇甫嵩朱俊列传》记载“徐州刺史陶谦、前扬州刺史周乾……敢言之行车骑将军河南尹莫府”;《汉书·王嘉传》:“故事,尚书希下章,为烦扰百姓,证验系治,或死狱中,章文必有'敢告之’字乃下。”可见汉代对公文的官方用语有明确要求,不得乱用。碑文中还涉及到一些汉代地方官职,如县吏、列长、伍长、大守丞、右丞、追皷贼曹掾等。县吏指一般的地方县府官吏;伍长在《后汉书·百官志》有载:“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可知伍长为东汉最小社会组织的掌事之人;大守丞即太守丞,《后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而列长、右丞、追皷贼曹掾在汉书中均无记载,此碑文的发现则又起到证史补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