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小取》补释义(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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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节侧重“最字-描述事件”具足的“比附”比附结构视角下展开论述主客体技术构成机制。 作为墨家主客体技术论述机制,务必是要从《经上》到《经下》这种转换种实现和给予出来,并围绕“最字事件-描述事件”为中心,“最字事件”主导格局下展开为《经上》独有的对于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定义方法,“描述事件”主导格局下展开为《经下》独有定义方法。而先秦墨家想要进一步地展示出类似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属种差”定义公式,就必须将“最字-描述事件”从《经下》状态进一步地增强“描述事件”主导性尤其具足之比附结构之静止特质,并在“范畴”层面上才能得到确立。即便如此,墨家“效”方法处理后得到的关于“范畴”层面上定义方法,也和亚里士多德代表欧洲文明体系形而上学方法下“属种差”有着本质差别——只可能作为形式上相近性而绝对没有义理上可通性。 集中体现在在墨家焦点止境位置比附结构根本上同时具足着“刑名论域”“名实论域”“知识论域”,而欧洲文明体系焦点位置止境比附结构依据形而上学方法已经彻底取消了“刑名”和“名实”论域只剩余“知识论域”。 也因为在知识论论域上定义实体形态相近性,使得我们站在墨家知识论立场直接引用亚里士多德《工具论》逻辑体系,服务与墨家现代知识论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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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上》单纯刑名论域主导格局推进到《经下》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导格局,作为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格局构成也发生着重大变化。这种格局上变化可以体现在方方面面。其中单纯刑名论域和单纯知识论域各自“比附公式”名学表达技术差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就不得不提。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导格局下“比附关系”公式,它所依赖的“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已经能够充分地展露出“比附结构”最为充分静止特质描述内容——宏大特征层次上围绕比附结构静止特质描述内容为中心,概括为“普遍这个比附与具体这个(或具体这个比附与普遍这个)”。这个比附公式中,作为单纯知识论论域之“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比附结构夯筑和确立,是以比附双方“客体形貌”相近性作为直接线索(这也是为何欧洲文明体系可以从“客体形貌”{静态特质描述内容}差别出发,依据“普遍性和具体性”两种特质为根据,将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一个完整比附结构中进一步地划分成为所谓“普遍性{抽象}实体和具体性{感觉}实体”两部分基本构成。而这两部分分别以隐显方式就可以分别将焦点止境位置之“最字-描述事件”展示为“具体这个”或“普遍这个”)。但就其比附关系夯筑和确立最终根据而言,还是在于刑名论域之“最字-描述事件”之“一”(只是这个“事”在单纯知识论论域中务必要以“相对本质意义上的事”为根本),但是在名学技术表达上作为“事件之一(这里的事,实际上已经开始呈现出了所谓相对本质意义特质,初步摆脱了《经上》事件的具体性特质)”在单纯知识论论域名学技术表达结构中却只能退居幕后,乃至于单纯知识论论域之任何“比附关系”中都是以比附双方作为相对独立构成成分(升华为所谓相对实体)——来直接承载比附关系。也因为“比附双方”任何一方都能以相对独立性实体,通过隐显方法,去作为同一比附关系结构之直接载体,才使得单纯知识论论域之比附关系可以分别由“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分别予以名学技术表达和陈述,这一点只能在单纯知识论域中成立(这也是我们可以在单纯知识论论域中将“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分别作为两种不同实体之根据所在)。而在单纯刑名论域中,这一点则不成立。就因为单纯刑名论域之比附关系双方中任何一方(无论具体这个还是普遍性这个,它们二者中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在名学技术表达层面上作为(宏大特征层次上)能“独立地”承载起当下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同一比附关系结构的直接载体,即便要独立地承载起同一比附关系,也必须借助另一方的最低限度的参与和辅助下,才能相对独立地予以承载(比附双方必须以共同承载的这种格局,来实现名学技术上对于比附关系的表达)。这实际是说,单纯刑名论域之比附关系双方是以(比附双方)彼此统一性为根本的而差异性居于辅助地位(单纯刑名论域之比附双方务必首先是作为统一事件,其次才是彼此差异着的物件。想要作为物件,就必须将“最字-描述事件”更进一步地展示为以“静态特质之这个”为中心,才能成立)格局下展开的。而这种统一性使得单纯刑名论域比附关系直接载体,只能直接是“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它的静止特质还不足以充分支撑起类似于单纯知识论论域中相对独立实体那种清晰疆界——它的疆界只能在“事”之中领会而不能在单纯宏大特征层次静止特质直接给予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其次,才是比附关系比附双方各自差异前提下以任何一方之客体物象刑貌作为比附关系载体。这与知识论论域中首先以比附双方中任何一方为直接载体——其次才是以统一性为载体的格局有着本质差异。这也使得单纯刑名学论域中,作为刑名学论域“比附关系”之“比附双方”则不再受到知识论论域“普遍这个比附与具体这个”彼此之间比附格局的限制,而是可进一步地扩大至于“任何二者之间【甚至作为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上发生比对时候,二者的物象象貌在缺乏现代意义清晰明白物象境况下和二者没有任何相貌相近性境况下皆可发生比附,这一点,《周易》和传统五形学说既有比附堪为明证】”,就在于“比附双方”之间统一性是以“(具体性)最字-描述事件”(务必事件)为根本的而不是以“物(象貌之相近性)”为直接依据。因此,我们可以将单纯刑名学领域这种比附关系格局下“比附公式”暂定为“刑貌这个比附与刑貌那个(这个比附公式,理所当然地宽泛于知识论论域中普遍这个比附与具体这个公式。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古人没有严格区分情况下,在知识论论域中有时候也用这个公式)”——务必明确作为“刑貌之这个和刑貌之那个”之“这和那”之间含蕴的“比附关系”之比附双方具足着一种更为强力(相对于知识论域)之可比附性,这种可比附性是以“事”(的方式实现出来的)直接承载起“比附关系”结构并统摄住“刑貌这个和刑貌那个(这个和那个都是事之有机构成成分不可脱离了事来论述,必须纳入到事之一中)”,乃至于二者之间比附关系的建立之根据,并不象单纯知识论论域中去可以也必须强调客体物象刑貌彼此相近性作为直接依据(其比附根据还是在于“事”上,只是作为“相对本质意义之事”它已经能转成主客体技术论述下“静止特质”为根本的客体对象方式展示出来,并最终支撑起所谓“比对”手段在夯筑和确立比附关系上的有效性)。如果将单纯刑名论域比附关系结构中双方各自搁置在单纯知识论论域中考察,就其各自所具足的知识论论域之客体这一个的界限来说必然会展示出它们二者各自的模糊性,甚至站在知识论论域来看待“刑貌之这个”所承载比附关系中具足之“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刑貌这个和刑貌那个作为刑名论域可以进一步地在知识论论域中分殊出知识论论域之比附公式)”彼此界限已经在更大程度上遭到模糊【事之统一性{令其比附双方具足起可比附性}占据主导而物之差别性只能居于辅助地位,这就使得单纯刑名论域中“普遍和具体”二者并不需要明确其各自界限境况下,就能直接共同地承载起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修缮意涵——“比对”活动所关涉的比附双方各自独立性已经不再强烈,这就是“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二者各自知识论论域下界限在刑名论域中必然会呈现出模糊性特质根由所在。为何孔子儒家定制之礼仪(就其主客体技术构成来考察其比附结构之物象刑貌会具有高度模糊性,缘在于此),按照主客体技术方式来考察必然呈现出它的高度模糊性特质,缘在于孔子定制的礼仪,首先是“事”为根据-其次才是“物”之相近性手段,因而应当以单纯刑名论域为根本知识论论域辅助格局展开现实世界之基本存在形态。这与墨家“法仪”止境中的“法”,首先强调是“物”其次才是“事”在格局上是相反的(当然就其本质而言,“物”可以返归回到“事”上来)。这种相反也使得作为墨家的“法”就应当以单纯知识论论域为根本而相应单纯刑名论域只能居于辅助地位做为其现实之根本形态】。就在于单纯刑名论域之“刑貌之这个”首先是一个“事件(具体意义上之最字-描述事件)”——其次才是一个“物件(描述内容以其静止特质可搁置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成为静止特质盈满之这一个)”。这就是为何先秦墨家《经上》“圆”的定义,不会按照亚里士多德“到中心等长距离的点集合”这种“种差属”公式来定义,而是按照“一中同长”(刑貌之这个——“一中{一个中心}”和刑貌之那个——“同长{同等长度线段}必须体验活动中”来定义,二者作为刑貌之这个{一个中心}和那个{同等长度线段}的比附关系,已经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单纯知识论论域之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单纯知识论论域中比附格局)。尤其《经上》“名:达类私”(再如:“谓,移举加”“为,存亡易荡治化”等诸多条目也非常具有代表性)这条之所以能以“达,类,私”三者互相比附中来实现对“名”的定义,缘在于三者互相比附背后有着《经上》所要求的同一“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而且在比附中又不乏彼此差异。或者说作为单纯刑名论域之比附关系中之比附双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限于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而是超越了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进入到了刑貌这个和刑貌那个比附公式中,这个公式是夯筑和确立在“事之一”上(在这个统一前提下,才能去谈论比附双方之间作为物之差别)——二者务必纳入到“一个具体事件”中来实现所谓的定义,就因为《经上》定义公式之守持结构守持之既有状态,是一个根本上必须搁置在单纯刑名论域主导格局下之“最字-描述事件”(思维论域化了的最字事件)。就其所含蕴的“物之这个”而言,还缺乏作为物件的相对独立性——即便具足着作为物件相对独立性,也务必只能居于附庸地位(尽管它作为知识论论域有着自己知识论域格局),至少作为物件性质还不够充分【而在这点上,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一个”定义公式,则必须将其首先作为一个形而上学方法下之物件,并且是一个具有绝对静止特质之形而上实体,必须也只能搁置在知识论论域下成为所谓“属”(这是知识论论域形而上学之根本),进而才又将“绝对本质意义上最字-描述事件”以“种差”这种属性方式附加在“属”这个物件上构成为了所谓定义,这就是单纯知识论论域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公式】,这与墨家立场单纯知识论论域之“形貌之这个”首先是一个“物件”——其次还要是一个“事件”在格局上是相反的(作为单纯知识论论域之“这个”,也就必然首先强调“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作为物件彼此差别为根本,当在根本上还包括着东亚文明体系之特有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二者之间作为事件构成成分之同一性,所以二者各自知识论论域之主客体框架结构下作为知识对象描述界限必然最大程度地{宏大特征层次上}以其“相对静止特质”方式展示出非常清晰明白,甚至于可以将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比附结构比附关系分别展示成为“具体这个”或“普遍这个”)。也正因为首先是一个“事件”,所以反思这个“事件(从描述事件就必然地可向上直接追溯到最字事件{向下则可沉积出客体这个之静止特质描述内容})”时候,才能直接将“事件”涵蕴“比附内容”中牵涉的“刑和名”直接作为一个完整的彼此掣肘关系结构【超越了单纯知识论论域比附关系结构中“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彼此之间关系格局,并以单纯刑名论域之“事”统摄之——也就不能再仅仅将“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在宏大特征层次上分别作为知识论域两种不同对象,而是务必作为两种不同知识对象,却同时更要作为刑名论域“事之一”这样的整体性事件有机构成成分来对待,这也是为何单纯刑名论域中比附双方可以超越知识论论域下“具体这个和普遍这个”的格局,集中体现在《周易》和邹衍“五行学说”中比附方法就是以“事”为根据并作为直接载体实现的刑名论域之比附,比附发生很多时候是完全脱离开了知识论论域下“普遍和具体”关系格局而是必须按照“刑貌之这个和刑貌之那个”之间及时展开。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单纯刑名论域之比附关系是以“事”为根本的{其次才是按照“物”来区分比附双方差别,即便这样的差别也是居于附庸地位的},必然能够完全超越单纯知识论论域下“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比附格局,而是必须按照“刑貌这个比附与刑貌那个”这个公式展开直接比附】。而这样的关系结构中“刑和名掣肘关系”如何生成,则要求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最字-描述事件顺利实施进程”务必要能推进到生命个体止境和社会止境之间彼此循环中,并由此反复蕴积才能得以最终积淀于守持结构守持功能中(对荀子《正名》篇诠释就以这样的向度为根本)。因此,单纯刑名论域中刑名学对于守持结构之守持功能的揭示,始终以“刑和名”彼此掣肘关系生成和维系为根本,这种关系生成和维系就不能将“最字事件”仅仅囿于生命个体,而是必须从生命个体推进到社会止境中来,“最字事件”作为内外循环修身历程,也就要在生命个体止境和社会止境之间按照内外循环方式才能最终将“刑名掣肘关系”夯筑和确立在守持结构守持功能中【荀子《正名(实)》篇就是立足于单纯刑名论域或名实论域在展开论述(至少知识论论域是严重不足的),乃至于荀子儒家立场上知识论论域没有得到充分论述,而墨家《经下》则可以“区物一体说在俱一唯是”这条为中心展开知识论论域相对独立充分论述。尽管墨家《经下》已经开辟出了单纯知识论论域,但是就主客体技术论述而言还没有升华至于“范畴”这个层面上来——也就是作为“最字-描述事件”之物件静止特性还不够充分,这是先秦墨家代表东亚文明体系和亚里士多德代表古希腊时期欧洲文明体系在知识论论域上论述差别之关键所在,也是先秦墨家和经学墨家,还没有在那个时代及时地升华成为现代墨家根本所在】。而作为守持结构守持功能具足“刑名”掣肘关系虽然也可属于生命个体私人所拥有,但却又绝不仅仅是属于生命个体私人所拥有,而是在同时也最低限度地为社会止境所拥有。这也可以解释为何《经下》在“名:达类私”这条会分成“达、类、私”三种(这种理解就已经不是在按照单纯刑名论域中“事件”去理解,而是技术性地刻意地又去强调其所能含蕴的知识论论域主客体技术构成方式去理解,所以又可以按照单纯知识论论域中主客体技术构成上分成三种类别去阐述)。其中“达名”就必须要从社会止境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侵染至于生命个体止境)才能得以夯筑和确立。而“私名”则强调生命个体止境角度出发(最低限度地侵染至于社会止境)才能得以夯筑和确立,至于“类名”既可以分别按照私名和达名予以区别,但又同时兼顾二者统一性才能予以夯筑和确立(这就需要在根本上以“事”为根本)。这样,我们就在单纯刑名论域和单纯知识论论域之间垒起了一条界限。在单纯刑名论域这边,是以“具体性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辅助这样格局下之“事物”(务必强调“事件”中来蕴积着相应描述内容之静态特质来成就为“这一个”)。而在单纯知识论论域这边,是以“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为根本具体意义之最字事件为辅助的格局”的格局展示在主客体框架结构下“描述内容”为根本的“物事”(事物和物事在古代人们并没有怎么区别,多数情况下直接互换使用)。它们二者之间过渡就需要“名实论域”来过渡。也就是说,单纯刑名论域和单纯知识论域在“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之“给予和呈现”上,有各自的格局构成及其相应主客体技术论述(甚至也有各自比附公式),尽管主客体技术论述在“客体物象象貌”上有着最大程度上的(相近性乃至)相通性,但就其格局而言务必泾渭分明。而这两种泾渭分明格局之间直接转换状态,乃至两种格局彼此交织状态之“最字事件-描述事件”,则必然要开辟出“名实论域”来承载(名实论域开辟意义恰恰是“具体意义之事和相对本质意义之事”彼此转换关系中实现的,这种转换关系下我们可以将名实掣肘关系构成谓之以“即事即物非事非物”),这就决定了“(单纯)名实论域”是(单纯)刑名论域和(单纯)知识论域彼此关系止境作为根据而得到夯筑和确立起来的,就其所具足主客体技术构成中之客体物象象貌而言可专谓之以“相貌之这个”(就其比附公式而言,则可以暂定为“相貌之这个比附于相貌之那个”)。为何“名实论域”能够实现这种刑名论域和知识论域过渡,在于“名实”之掣肘关系中的“实”在刑名论域中名学技术构成上以“最字事件为主导相应描述事件为辅助(又或者前者为辅助后者为主导)”格局中夯筑和确立起来的之“事”,这样的“实”在根本上也应该是一个“事件”,同时也可以可以作为一个“物件”。尤其是“实”作为“最字-描述事件之一”的反思中必然关涉着“刑”,而“刑”又在单纯刑名论域中直接关涉着“刑名”之“名”,从而夯筑起相应的“名实论”。而从“名实”掣肘关系之“名”出发,“名”则必须强调主客体技术构成“静止特质”能最大程度关涉住单纯知识论论域之“形”,此之“形”又以其“相近性”就能在“比对”中最大程度关涉住“刑”,所以“名实”掣肘关系又能将“实”直接关涉住知识论论域之“形貌之这个”(转成为知识论论域之“物件”)。在这个意义上单纯的刑名论域、单纯名实论域、单纯知识论域三者虽然彼此差别,但却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并在互相转换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直接统一在思维论域中——这种统一集中体现为它们都属于思维论域之“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具体形态,乃至于古代修身体系都没有对这三者严加区别(尤其三者各自比附公式),甚至于互相混淆着使用。但今天我们则务必同时看到它们是必须互相区别的,这种区别体现在单纯刑名论域始终以焦点止境位置守持结构守持功能“具体意义上最字-描述事件之一”中反思所得“刑和名”掣肘关系关系为根本(它也可以围绕“刑貌之这个”展开相应主客体框架结构下主客体技术论述内容,但是作为主客体技术论述不是它的作为名学技术构成之核心内容所在,很大程度也仅仅对“刑名”掣肘关系结构构成起着辅助作用),而且就“刑名”掣肘关系而言,始终以“刑(或名)”为出发点,“名(刑)”为终止点,而二者最终统一在“事”中。而知识论论域则始终以“知和识”彼此掣肘关系为根本,而“知和识”彼此掣肘关系之统一,又都能最大程度地归结于主客体框架结构及其主客体技术论述之客体形貌之一为其根本,这就在根本上使得知识论论域务必以主客体技术论述为其核心内容所在,尤其宏大特征层次主客体技术论述,它直接将“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之一”反思为主客体对立状态下客体形貌之一描述内容为根本,乃至于总是将“事件之一”最大程度地客体物象形貌化为客体这个(也必然同时性地最大程度承载于“主体这个”),人们就可以“客体”形貌之这个,直接承载起相应的“相对本质意义之描述-最字事件”,也就能在单纯知识论论域中,以“知识——客体形貌之描述”去直接明确把控住“描述-最字事件”。所以单纯知识论论域尽管会落实在“知和识”彼此掣肘关系上来,但就“知和识”掣肘关系却又必须在根本上以主客体技术构成作为其根本手段,要以“知觉”为起点,落实在“认识”上,才可谓之以“知识”。这实际是说,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客体技术论述最终结果是以“知和识”关系为落脚点的。而名实论则始终以“名和实”彼此掣肘关系为根本。作为名实论域之“实”直接对应着“具体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或“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而作为“名”则直接掣肘住“形貌”或“刑貌”之“这个”——务必以“具体意义之事件”或“相对本质意义之事件”所具足之“静止特质描述内容之这个”为根本,这就是为何“名实论”可以跨越单纯刑名论域和单纯知识论域之根本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名实论域始终以“名和实”彼此掣肘关系为根本,就其价值而言,在于突兀“名”在思维论域中相对独立作用——这就是“名”必须具足着“循名以责实”之功能,反过来则必然呈现出“实以定名”功能。为何传统经学在很大程度上将名实论归集于所谓“名学”,缘在于此。
于是,思维论域分殊出三种具体论域,这就是单纯刑名学论域、单纯名实论论域和单纯知识论论域。三个论域各有自己名学核心构成(比附公式也不同),其中单纯刑名论域以刑名掣肘关系为核心构成,可展开论述为刑名学。单纯名实论域以名实掣肘关系为核心构成,可展开论述为名实学。单纯知识论论域论域则以“知和识”彼此掣肘关系为核心构成,可展开论述为“知识学”,而“知识学”之“知和识”在名学技术表达上都需要围绕主客体技术构成“客体这个”宏大特征层次之“静态特质”为根本,这就足以解释为何“知识论域”中主客体技术构成最为发达,而相应“名实论域”之“名实学”主客体技术构成则次之,刑名论域之主客体技术构成再次之。也正因为单纯知识论论域之知识学具足的主客体技术论述最为发达,所以我们又可以将“知和识”围绕主客体技术论述展开为彼此掣肘关系体,进而将其具足之主客体技术论述作为知识论论域之根本内容。尽管在主客体技术论述上有着各自差异,而且它们对于同一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主客体技术论述贡献又不能互相代替。那么,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主客体技术论述之主客体框架结构及其相应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一个”,都应该是三大论域各自主客体技术论述“同时”贡献结果,它们各自贡献只有强弱差别,绝对不会出现象欧洲文明体系那样单纯地囿于知识论论域中而摒弃掉另外两大论域的贡献(就比附公式而言欧洲文明体系也只囿于知识论论域之“普遍这个和具体这个”,而没有刑名论域“刑貌这个和刑貌那个和名实论域“相貌这个和相貌那个”这两个比附公式,更不能在思维论域中总括出“象貌之这个比附象貌之那个”这个总的比附公式。就因为古希腊时期通过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圣论述,将知识论论域按照形而上学方法绝对化了,绝对化为了所谓绝对静止特质之实体)。也因为三大论域同时贡献,这才导致中国古代在思维论论域中思维体系论述,没有对于三大论域各自思维技术体系加以严格区分,也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给予思维论域总体上一个通称名号,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分别以刑名论域之刑名学和名实论域名实学来代称(知识论论域之知识学在秦汉以来的大一统经学体系中相对弱化,千百年来知识学没有获得充分发展,也失去了代称思维论域之功能)。所以,我们今天对这思维论域三大具体形态进一步地加以严格区分后,就需要一个总的思维论域之学术名号,而这样的一个学术名号可以按照近代以来惯例谓之以“名学”。在于“名学”之“名”可以同时在三大论域中有着不可缺地位。无论刑名学之“刑名掣肘关系”和“名实学”之“名实掣肘关系”,还是“知识学”之“知识”掣肘关系,都离不开“名”。因此,所谓“名学”就是思维论域思维技术学的通称,因而也可以谓之以“思维学”【在名学体系中,作为通用比附公式而言,就可以“象貌这个比附象貌那个”作为比附通用公式,而不用知识论论域中“普遍这个比附具体这个”作为通用公式】。那么中国代表东亚文明体系的“思维学”体系或“名学”体系,就和欧洲文明体系之逻辑学没有任何相通之处,即便偶尔有所谓相通之处,也只能停留在形式上,而不能在义理上。想要在欧洲文明体系之逻辑学和东亚传统名学之间实现所谓的“圆融”,也就只能停留在形式上而不能升华至于义理上,这一点恰恰是智者大师天台宗判教方法之意义所在。
尽管我们对思维论域中三大论域各自名学形态做了基本概述,人们也可以此区别三者,但是它们的共同性就又都是能在各自论域为根据相对独立地对于同一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同时展开各自主客体技术论述,而且这三大论域在对主客体框架结构下的同一焦点位置处所同一“客体象貌”上具足着彼此之“相近性”特质,可以直接予以“比对”并在“比对”中“能”最大程度地予以直接地互相转换。仅仅就此而言,它们三者在主客体技术内容上尽管区别同时却又是统一的,统一于思维论域之“客体物象象貌之这个”。这种既统一又区别的格局,使得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任举其中一个论域,其余两者就必然会最大程度地潜在其中。这实际是说,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守持结构守持功能但凡给予出思维论域之“客体这一个”,必然会同时分殊在三种论域(兼之以名学论域可谓之以四种论域)中,这三种论域务必共同支撑起当下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这一个”,只是作为“这一个”必然会以其中某一论域为主导其余两种论域为辅助,并以这种格局实现为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客体这一个”。那么,我们也就可将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某一主导论域,谓之以任何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主客体技术论述之“这一个”得以及时夯筑和确立之“切入点”,但凡考察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之主客技术构成务必要将其“切入点”作为重要指标。而作为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主客体技术论述则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主导论域之“切入点”上,而是要务必同时侵染至于另外二种相应辅助论域,并由此获得三种论域之统一性才能获得主客体技术构成框架下“客体这一个”之思维论域完整客体意涵。因此,在中国古代名学体系中,任举一名,则务必同时关涉住思维论域中三大论域。在这个问题上,欧洲形而上学方法则只是强调知识论论域之绝对性乃至于最大程度地忽略了另外两种论域之相对独立意义,那么,作为欧洲文明体系形而上学方法下逻辑学之最大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代表的欧洲文明体系这里对普遍实体定义,只能囿于单纯知识论论域下按照“种差{加}属”公式实现定义,其中只能将“属”作为形而上学“绝对意义”上普遍性实体,同时将“种差”作为实体之属性。而在墨家《经上》这里的定义公式延伸至于《经下》并进一步地转换进入到现代墨家立场上,也同样能以“种差属”公式来实现对焦点止境位置处所给予普遍性(类)之“属”展开定义——但务必明确这样的“种差{加}属”定义公式,是墨家以《经下》“(相对本质意义)最字-描述事件”定义公式历“效”这种方法整饬后才能升华至于“范畴”层面上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将现代墨家之“现代意义”定格在这个层面上——从知识论域出发,升华先秦墨家“效”之方法,令《经下》“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事件”含蕴的“物之静态特质”进入到“范畴”层面上来,但凡进入到“范畴”层面上来,先秦墨家就进入到了现代墨家。(而先秦墨家进入到现代墨家原动力是什么,那就是大一统社会国家止境斗争极限尺度空前增强)
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现代墨家知识论论域之“种差属”公式中“属”这个普遍性实体,即便在单纯知识论论域中,也没有欧洲文明体系中形而上学绝对绝对实体意涵,只能具有相对实体意义。相应的,作为“种差”也就只能作为“属”这个相对实体之属性。而且“种差属”这个公式还只能囿于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导”格局下才能成立,务必立足于现代墨家立场才能按照类似亚里士多德公式给予出以这样的定义公式——作为墨家的“种差属”这个公式务必只能在形式上,也仅仅只能在形式上,才可等价于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下“种差属”公式,互相可以借用,切忌在义理上去直接等价,这一点,我要特地提出来。那么,但凡扩大到其余两个论域为主导格局中去,那么墨家“种差属”这个公式中“描述内容(客体物象之这个)”在名学技术表达上就必须强调其返归和融摄入与“描述事件-最字事件”中去(即便单纯知识论论域也必须最大程度上保持这种返归和融摄,才能最终和另外两个论域实现统一),也就是必须将“种差”作为“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顺利实施进程蕴积于宏大特征层次上沉积之“(本质意义之)比附体验历程”所具足的静态特质描述内容(这个静态特质描述内容始终浸浴在“{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中——“最字-描述事件”,也就涵容着相应客体物象象貌),而“属”之客体描述内容之这个作为相对实体,尽管也能最大程度地支撑起相应主客体框架结构及其相应客体象貌,但是必须返归和融摄入与相应“(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中去才能成立,由此作为墨家“属种差”公式也就含蕴在事件中而在宏大特征层次上失去了名学技术表达形式,(而这一点,是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代表的形式逻辑体系所没有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停驻在先秦墨家《经上下》守持结构守持状态是无法沉积出“属种差”这个定义公式的(这也解释了为何先秦墨家不会在那个时代提出类似与亚里士多德“种属差”定义实体定义公式)。也就是说,对于墨家“种差属”定义公式,站在单纯墨家《经上》“事件”定义公式去理解,就应当以单纯刑名论域(或单纯名实论域)为主导(单纯知识论论域只能居于辅助地位),这种境况下作为“种差属”公式孕育在“具体意义最字-描述事件(所含蕴的比附体验历程中)”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充分论述(还处于原始萌芽状态),推及到《经下》立场中来,就应该以单纯知识论论域主导格局下予以展开。作为墨家“种差属”公式仍旧孕育在“相对本质意义之最字-描述事件(所含蕴比附体验历程)”中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充分论述(就其静态特质描述内容而言还不足以形质出相应“种差属”这个公式静止形态,仍旧处于变易中)。无论《经上》单纯刑名论论域中,还是《经下》知识论论域中,作为墨家“种差属”这个定义公式都无法得到“效”这种方法的充分的论述,就在于该公式本身都始终在根本上已经首先作为了“事”的构成成分,无法完全及时地转成为“物”的成分为根本根据中来。唯有在现代墨家立场知识论论域中,作为墨家“种差属”定义公式才会最为充分地展露在“效”方法中,并在现代名学技术表达结构中获得充分地积淀而充分展露在宏大特征层次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