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败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前言
众所周知,利益与风险并存,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需谨慎考察,其在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时也需自己承担由投资带来的风险,那么是否投资失败就一定血本无归呢?
一、若投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返还
案例:
杨某通过李某认识岳某,后杨某参与投资FIS第一数字金矿投资理财,并将投资款打入了岳某的账户。杨某发现后该投资项目系非法理财平台后,杨某遂要返还投资款。后李某自愿与杨某签订了《FIS第一数字金矿投资账户转让协议》,承诺支付杨某相应价款并转让杨某的fis账户。之后该平台被公安机关定性为非法传销平台,杨某将李某与岳某起诉至了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FIS第一数字金矿投资账户转让协议》中所转让的投资账户系非法平台,根据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被告李某不必依据协议内容向原告杨某支付任何款项。由于该fis投资项目违法,杨某与岳某之间构成的投资关系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岳某应当将投资款返还杨某。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除外。故投资项目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该投资无效;若该投资项目仅仅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并不当然无效。
二、委托投资受托人在投资中对投资项目造成的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1)受托人未尽到谨慎义务的在投资中存在重大过失
案例:
周某与张某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周某委托张某作为其对亚媒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行股东权利,张某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周某的出资向亚媒公司出资并代周某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上述协议签订后,周某向张某转账,张某将该价款汇付亚媒公司,但未办理验资手续。张某未与亚媒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亚媒公司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张某登记为亚媒公司的股东,也未修改公司章程,张某从未参加过亚媒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对亚媒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也均不清楚。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并未全部履行《股权代持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周某投资入股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对周某请求解除《股权代持投资协议》、要求张某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张某在未与亚媒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周某的投资款直接转入亚媒公司,其未尽到受托人在投资转款前应尽的注意义务。此外,在将周某的投资款转入亚媒公司之后,张某未督促亚媒公司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也未将有关投资情况向委托人周某报告。因此,张某未履行投资转款后的受托义务。
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本意履行受托义务,其在接受委托时应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如其存在违背投资人意愿或怠于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行为,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未进行投资的
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从未提向投资人转交过任何投资凭证,也拒不向投资人提供任何投资信息,那么可以由此认定受托人并未进行实际的投资。其对委托人投资造成的损失具有明显的故意,故在该种情况下,受托人应向委托投资人返还投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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