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合同的内容。但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那么此时合同是否有效?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最近有很多朋友问我,年前谈好的合作,合同都已经谈好了,就准备要盖章,履行合同了。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没有办法盖公章,但是呢,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字,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后公司会不会不认这个合同?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挺常见的,有的是因为疫情的原因,也有的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的,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没有合同的盖章。对于合同的相对方来说,认为法定代表人就代表着公司,所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不一定就认为是公司的行为,因为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意味着不是公司的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合同无效。没有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过去,长时间里司法实践中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好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又称为九民会议纪要。对上述行为的认定,有了统一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这一句话的意思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看人”为标准,而不是“看章”。也就是说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为有权代理人那么,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或者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者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如果担心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之中,需要保存好盖章之人有代表权的相关证据。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理权是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者有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事实的相关证据。如果有上述证据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合同合法有效。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复工的时间一而再的延迟,但是也要维持稳定的发展。在现阶段一手要做好防控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发展,两手都要抓。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做好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度过难关,合作更加的便利。
排版编辑丨冯佳欣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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