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清固废、危废、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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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并不清楚如何处理危废,甚至不明什么是固体废物、什么是危险废物、什么是危险化学品。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身边的这些危险废物,以及识别后该如何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01
身边的固体废物
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我们身边有哪些常见的固体废物呢?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固体废物(餐厨垃圾、快递包装废物等)
工业生产中常见的固体废物(废石、废轮胎、印刷废纸、废皮革等)
国家对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认定
除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定义外,国家还出台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通过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一系列严格的判断程序,明确某样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特别是针对有些企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副产品,副产品不满足产品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也没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属于负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副产品的属性仍认定为固体废物,不能以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02
身边的危险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
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法律认定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情形:
2、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 ≠ 一般固体废物
这些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不同危险性的废物,我们该怎样管理、贮存呢?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包括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几个环节,必须要根据其特性,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如果对性质相异的各类危险废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会扩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贮存的危险废物
企业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阶段有效管控环境风险。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和包装识别标签
03
认认身边的危险化学品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每个环节都不可掉以轻心,这就要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都要担起各自的职责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和处置
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废弃和处置,如何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废弃前相关的程序必须要履行。
从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分2个环节,4个步骤:
环节1: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拟废弃处置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第38号)要求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
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4.3节规定“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6.3节规定“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6.4-6.9节也有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危险化学品废弃后,物理危险性并未消除,仍属于危险化学品。
环节2: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生产、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预处理后可稳定贮存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法律依据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生产、储存单位,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如果企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了。
1、企业不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废物化学品、未将处置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危险化学品贮存不规范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长江垃圾倾倒事件
2016年12月底,万吨垃圾非法倾倒于长江。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康达检测设置实验基地,经过模拟实验,康达检测配合实验并分析出具有力的数据。经过鉴定,涉案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太湖西山岛垃圾倾倒
2016年7月,约2万吨外地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偷运、倾倒至苏州太湖西山岛。此事件经媒体曝光引发全国关注。经实验分析,含毒性物质挥发酚,镉、铜、铅等重金属均严重超标。2016年11月,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予以经济处罚,此案也是江苏省首个涉及生活垃圾被判处环境污染罪的案件。
泰兴单氰胺环境污染案
央视《焦点访谈》对江苏泰州泰兴市某违法填埋单氰胺废渣等危险固废及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曝光报道。
浙江某村环保执法案件
2018年11月,浙江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一工业区施工场地倒有大量拆解下脚料及清洗过程中污泥。
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环境工程学报》编辑部
协办单位
浙江微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微盾纽斯特(杭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
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媒体单位
环境工程学报
环境保护科学
北极星固废网
承办单位
固废/危废知库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内容
主持人
陈 扬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领导致辞
张利田
《环境工程学报》编辑部主任(正高级)
领 导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单淑娟
推进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提升国家整体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区域卫生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程 亮
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提升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投资与产业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蒋文博
新《固废法》相关危险废物政策解读及经营许可证办法修订情况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领 导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陈 刚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陈 扬
医疗废物优化处置技术管理模式的创新及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领 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王 珑
摩擦热技术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化、无害化、信息化的应用
浙江微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肖 琴
医疗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浅谈
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曼羽
海外医废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完善医废处理能力建设的借鉴意义
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国际合作与公共事务主管
章植栋
医疗污泥处置方案讨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
李自明
建立可管理、可运营、可监督的数字城市医疗废物物联平台
杭州运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靳登超
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及其研究进展
天津农学院环境与能源系主任/博士/副教授
张 筝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和实践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高级工程师
李春萍
水泥窑协同处置疫情废物
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博士
谭 金
火神山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经验总结
北京高能环境水处理平台公司副总经理
刘 奇
利用物联网协同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广州市广软科技有限公司固废事业部总经理
杜 峰
在危机中育新机,在变局中开新局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平平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备管理经验
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会总结
陈 扬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现场观摩
观摩单位:A. 浙江微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号临安中医院
观摩内容:浙江微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秉承“呵护全球人类健康、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从意大利纽斯特智能机器人公司Newster System Srl 引进摩擦热(FHT)专利技术,专业从事环境保护专用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及运营、拓展、大数据服务等业务,是浙江省重点企业。公司研发生产的NW系列医废处置设备已获得两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世界银行和世卫组织的高度认可和推荐,已在德、意、瑞、俄、英等50多个国家推广应用。2020年7月,经杭州市临安区健康卫生局批示,公司研发生产的NW系列医废处置智能化设备已在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及青山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试点工作,运行期间状态良好。截止2021年2月,该试点技术指标达标并通过浙江大学技术评估,经卫生部消毒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新武老师检测,固体残留物微生物检测的灭菌效果达到99.9999%(已是国际最高灭菌标准,远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经浙江华测、浙江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试点废气和废水均达标排放并优于国家标准;2021年2月,试点通过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ETV)认证,该认证标准基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等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观摩单位:B. 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栋梁路111号
观摩内容: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承担着杭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核准经营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核定处置能力4万吨/年。
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处置中心面积13500平方米,主要处理设备8套,收运车辆80辆,建立了医疗废物全过程智慧监管系统,是全国较早实现医疗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单位,保证了杭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公司经多年发展,已建立覆盖全市14个区县(市)涵盖省级医院至乡村卫生所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服务体系。其中,直接上门收运的医疗卫生机构3872家,其他偏远或较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及村卫生室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小箱进大箱”的模式送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暂存再由公司收集处置。全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覆盖率达100%。对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供每日一次、无床位机构每2天一次的上门收运服务。对所有上门服务医疗机构统一提供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制作的包装袋、利器盒及周转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