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的脉脉温情

民事法律可以用权利与义务来概括,刑事法律非要概括的话,那就是犯罪与刑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这些基本原则刑事法官也是要遵守的。

但是,重要的是但是,天理国法人情,法律也不排除人情,法官在判决时也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情,当然是不可取的,并且我说的人情也不是庸俗的人情,而是亲情,温情。

我作为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也有许多刑事判决带着几分温情。

记得2019年我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该案件中7名被告人,其中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是亲姊妹,第四和第六被告人也是亲姊妹,另外3名被告人没有亲属关系。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有6名被告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庭审中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姊妹情深,都愿意扛下所有罪过,请求对另外两人轻判。

最终的判决是7人均判处有罪,姊妹三人中有一个缓刑,姊妹两人中一个缓刑。

姊妹两人中判处缓刑的那个,离婚,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还有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也让我感到同情。两个有孩子的人组合在一起,因为各自有孩子等原因,两人没有领证,一直共同生活,按照过去的说法是事实婚姻,但是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

这也埋下了祸根。

有一天男的骑着无牌无照的摩托车带女的买菜,一个不小心,在颠簸路段摔倒,女的砸到了脑袋,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

开庭时,控辩审三方都对男的表示同情,男的最终被判交通肇事罪,缓刑。

如果他们两人领证了,或许案件结果就不是这样了。

说到夫妻关系,有一个“比较”通行的量刑考量。夫妻两人因同一案件或有关联的案件入罪的,会考虑对夫妻中的一人判处略轻一点的刑罚,甚至有可能是判处缓刑。

尤其是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的。

刑罚是非常严厉的惩罚,但是中国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官,也不是那么的不近人情。在符合基本审判规范的前提下,刑事法官作出带有几分温情的判决,我认为是值得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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