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男子侵犯后,又自愿多次发生性互动,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刘某和某女生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两个人聊了几个月,后来两个人相约见面。见面之后,男青年刘某直接拉女青年到宾馆,强行与之发生互动关系。发生完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但是,男青年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青年表白。

就这样,女青年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两个人于是正式成为了男女朋友。相处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6次互动关系。直至后来,女青年怀孕了,被父母、学校老师发现,她父母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女青年也说了,第一次是遭受QJ,无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几次没有强迫,两个人后来自愿发生互动关系。

刘某认为他和女子是自由恋爱关系,他从来没有强迫过对方,两个人每次都愿意发生性关系。后来,因为防护措施没做好,年轻女子怀孕了,两人的关系暴露了。在家长和学校的压力下,这名年轻女子反驳说她被强奸了。其实,他们是恋人之间正常的性关系,这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刘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最后6次自愿发生性关系来看,两人应该真的恋爱了,不排除自始至终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为,青年男子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这名年轻女子认为她的第一次遭到暴力性侵犯。当时,她没有反抗,被他强奸了。后来他就表白,考虑到自己清白,想了想就同意交往,掩盖这件丑闻。虽然他后来自愿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他不能否认他一开始使用暴力的事实。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利用暴力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女子堕胎。因此,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本案中,女青年所陈述的强奸行为,也就是他们第一次发生关系的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当时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关系。而且,由于第一次发生关系距离案发比较久,经过了六个多月,证据缺失,无法查实,也无法补证。综上,本案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因此,本案中,如女子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孙某与女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子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孙某构成强奸罪,这是对第一次行为时的责任,与后面的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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