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位税务稽查“大人”:你罔顾了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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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稽查人员质问:现实中,甲向乙采购,乙向甲开专用发票,甲向丙付款,然后乙出一个委托丙收款的协议给甲,这种情况,就属于虚开”三流不一致“。

这完全取决于委托收款协议的真实性。

乙是不是把钱如数转交给甲,或者冲销了甲对乙的债务。如果的确是因合理的原因代甲收款,则甲是收款方;如果乙本身收款是假冒代收,应确认其收入,则乙是收款方。这都需要根据证据落实。

如果甲乙丙三方造假,明明是向乙采购,却收甲的发票,当然构成“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其后果不仅是进项不能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的问题还在于丙逃避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凡是真实的、有商业合理性的代收款、代采购行为,因为不影响实际的开票方与收款方,所以都不应该理解为“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

比如,委托银行收款、委托讨账公司收款、法院执行回的货款、公安追回的货款、应收应付款项债务重组、供应商销售时代垫运费、代购、公司员工代表公司收现金、挂靠人员代表被挂靠单位收现金等诸如此类的业务,只要是具有真实性与业合理性,只要不是偷税的行为,都不影响各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开票方与收款就是一致的。

从另一方面理解,这种情况下,“代销”就不行,代销方收货款的行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开票方必须是代销方而不是委托方。客户如果收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就是“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必须要收代销方开的发票才能抵扣。

我们处在一个不规范的征纳环境中,实务中的纳税环境是相当复杂的,当然不能像书生一样,亦步亦趋地按书上写的做。重要的是,把会计知识、税务规则、人生阅历结合起来,该循规蹈矩就循规蹈矩,这叫原则;可以随着税务走的,就随着税务走,这叫灵活。
其核心是自己要真正懂得做会计的底线和规则是什么,税务的规则又是什么,该做不该做心里有数,有没有问题、后果严不严重、可不可控心里有数。
我针对弟子班原创税务规则系列课程,帮助会计建立起税务规则思想,形成对整个税务规则体系的全面把握,彻底搞清楚税是怎么回事,纳税义务义务是怎么回事。在此基础之上,才可能谈得上正确纳税、安全涉税、聪明办税,成为一个税务行家,或者至少让别人看起来咱像一个税务行家。

我认为要把一个普通会计打造成合规的税务会计,必要进行系统的、务实的、目的鲜明地学习税务规则和思维,补上本该大学教授传授但其却无法教授的知识:纳税义务、税企关系、各税种规则及基础知识、税企争议、稽查应对、维权、涉税管控、纳税筹划、投融资潜规则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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