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2024-06-23 03:5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条是延续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规定而来,且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 本条之规定,意在尊重当事人的私的自治,在没有必要让法律行为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可让法律行为部分有效,以部分实现当事人的选择。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 本条将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去除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原则上应全部归于无效,只有在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这一例外情形时才部分有效。本条规定认可了法律行为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但决定法律行为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标准,在本条中并没有涉及。条文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的表达,意义极其模糊,解释不出任何标准。而从规范目的出发,应可以寻得基本的线索。部分无效的规则旨在尊重当事人私法的自治,那么首要的标准应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中探寻。法律行为无效之规范,体现私法自治的外在约束,故无效规范的规范意旨,应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整体性无效有着实质影响。这样,法律行为是不是仅部分无效,主要于考量这两项因素基础上确定。通说认为,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统一、可分之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无效。是否为单一或统一的法律行为,主要依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法律行为的可分性则体现在将无效部分分离出去之后,其余部分仍可作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存在,法律行为的各个部分可以单独方式被人实施,即具有可分性。就论理逻辑而言,上述前提条件也许存在。在上述前提下,法律行为是否部分有效,首先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判断。即合同当事人预想到合同相关条款会受到无效原因的影响时,他是否还会订立合同。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涉及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的调查和权衡。综合法律行为的全部之旨趣,当事人订约时之真意、交易之习惯、其他具体情事,并本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斟酌后,其他部分发生效力并不违反双方当事人之目的者,始足当之。可见,当事人意思之推断涉及复杂的利益权衡,虽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个案中当事人主观的缔约目的、具体需求状况、个案特殊的背景等,均需纳入加以考量,最终形成这样的判断∶像当事人这样的理性人,在个案情境下是否会接受一份去除无效部分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之推断之外,需考虑导致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之规范的规范目的,部分无效是否会妨碍规范目的之实现,部分无效对规范保护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利,部分无效会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等。利益均衡考量,需要关注无效部分在交易中的重要性,以及其是否实质性影响到交易条件的确定,例如,一方当事人因预想到无效部分的有效存在,而在交易条件上作出了重大让步。司法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的场合,通常均认可去除免责条款后的法律行为继续有效,这里,免责条款无效之规范本来即意在防止试图免责的一方获取不当利益,免责条款无效后,交易条款反而走向均衡。适用数量、时间控制规范的场合,通常也认可部分无效,例如,《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样,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则是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本条规定,文字表达上是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为前提,认可部分有效,这样,似应是以整体无效为原则,部分无效为例外。但从规范目的出发,较为妥当的是,得出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的结论。虽然这里的原则与例外的安排,未必有实质性的意义。此外,当事人约定合同某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则其他部分当然可以有效,此乃当事人明示意思的效果,并且,此种情形不需要适用本条之规定。同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某一部分无效,则整体无效的,也应尊重当事人意思,直接认定法律行为整体无效。 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形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例如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其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又如,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他人而剥夺了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违反继承法关于应继份额的规定,则剥夺法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遗赠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法律行为之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则该项买卖中仅买卖禁止流通物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法律行为非主要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应认定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有效。 五、法律行为可分性的判断 如果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部分与其他部分在客观上是可以分离的,而且当事人的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也是可分的,则不能以客观经济合理标准或者以自己的意志来认定法律行为,或合同部分的可分性。需要强调的是,一个法律行为的各个部分是否可分,最终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这是一个主观问题而非客观问题。有时虽然从客观上说法律行为的各个部分是可以分离的,但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是不可分的,就不能适用部分无效而是整体无效。 六、正确理解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在具体案例审理时,应当考虑一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意思表示和主要缔约目的是什么,如果无效部分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意思表示,当这一部分无效时,整个合同就没有存在意义,这时就不能主张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同时规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当定金条款或违约条款无效时,可以认定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反之,如果其余部分无效而仅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有效时,这种有效对当事人毫无意义,则应认定整个合同无效。 赞 (0) 相关推荐 田世超 | 在《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就正式开始施行了.针对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规定了合同有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 2003-09-17 15:48: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戴爱民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浅析 作者丨薛大伟 机构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当中,承包方经常使用"背靠背"条款,用以转移发包方不能及时付款的风险,然而,"背靠背"条款并 ... 举案讲《民法典》之七:合同效力规则的适用(下篇)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生效合同而言,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 ... 13.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七、八、九) 2021-07-25 00:13· 13.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七.八.九) 七.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3条与第154条) (一)<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无 ...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零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五)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零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五)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为监护人 ...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四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四十三)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四十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四十三) 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 ...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四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四十四) 民法典研读笔记(二百四十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四十四)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共同构 ... 民法(法考)第13讲,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以及具有的特征 民法(法考)第13讲,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以及具有的特征 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133—160)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 ... 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梳理汇总、要点解读与典型案例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词条的梳理将民法典各编所涉的无 ... 《民法典》解读15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民法典相关条文梳理、解读与权威案例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词条的梳理将民法典各编所涉的无 ... 《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 解读 参考案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