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每日Q】总公司签合同,可否由实际履约的分公司开票?
总公司签合同,可否由实际履约的分公司开票?

Q:总公司跟甲方签订的合同由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履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甲方并收款吗?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是建筑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可以由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总公司作内部授权或签订三方协议即可;
如果不属于建筑企业的,为了规避“三流不一致”的潜在风险,总、分公司应当与甲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实际履约的分公司开具发票,并且原则上也要约定由分公司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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