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承诺送女友房产,离婚后前妻还索要“房租”,该不该给?
离婚后的小军被前妻小丽告了,要求他按月支付1000元作为“房租”。
原来,小军有一套和父亲共同署名的房子,在结婚前他签下婚前协议,承诺在婚后将属于自己的那半产权赠送给小丽,当作小丽婚前个人财产。
小军想不通,房子虽是他住着,但房贷是他还的,要付已经离婚的前妻房屋占有费吗?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婚前协议承诺送女友房产
2016年5月10日,小军和父亲买了一套位于岳麓区的房产,约定对该房屋父子二人各占50%的份额。购房款支付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总价为60余万元,其中首付款为12万余元,按揭贷款为48万元。
当时,小军有一个正在交往的女友小丽。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和谐幸福与稳定,尚未结婚的小军和小丽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中小军所占的50%的产权份额在两人结婚后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军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小丽和小军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上述房屋贷款还清注销抵押登记后,小军应协助小丽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婚前财产协议》当天,小军的父亲也来到了公证机关,手持《婚前财产协议》和小军、小丽一起拍了照。
2016年12月12日,小丽和小军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5日,开发商交付了该房屋。2019年10月25日,小军与家人一起入住了该房屋。
也是这一年,小军与小丽的婚姻出现了变故。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军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丽和小军的婚姻关系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离婚后,小丽一直没有归还过房屋的贷款或者承担贷款的费用。两人离婚后,房屋也一直由小军父亲及家人居住,小丽没有居住。
前妻起诉索要占有费
离婚后的小军与小丽又因房子起了冲突。
在小丽看来,这套房屋50%的份额是属于她的,可她多次与小军协商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小军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小丽遂起诉到岳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军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她计付房屋的占用费,自2016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共39.5个月),房屋占用费为39500元,后续房屋占用费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她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之日止。
小丽的要求合理吗?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丽与小军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并经按份共有人即小军父亲同意,小军将其享有的房屋所占50%产权份额赠予给小丽,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系赠予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了公证,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小丽和小军离婚后,该房屋实际由小军和父亲等人共同居住,小丽并未居住,小军虽赠予了小丽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但没有实际履行赠予协议,让小丽行使占用、使用相应份额的利益,小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小丽相应的补偿。
由于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归还,住房抵押也未解除,暂不满足过户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限被告小军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小丽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至该房屋分割完毕、小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费用或者小丽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该判决结果,小军无法接受。
“我在婚前赠与给小丽,是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幸福与稳定,但是小丽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小军认为,该房屋明确约定小丽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至今其未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和装修的义务。“由我独自偿还银行贷款,又判令我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军之间存在赠予行为,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办理了公证,亦经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双方的赠予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予合同成立。
但是基于赠予房屋的贷款并未偿还完毕,故该赠予合同实际未履行,男方未将房产交付,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赠予合同暂未履行,小军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权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小丽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并非所有权。基于小丽享有的系房屋的债权,其仅能请求小军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
可以撤销吗?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但要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赠与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
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