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的财税处理

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许多的企业为了吸引人才,会制定各种福利措施,包括午餐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多方面的补贴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午餐补贴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那么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几乎也是很多企业都涉及的一项福利,看似很简单的业务,稍不留神很容易出错,不同的发放形式,其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有所区别,今天为大家梳理不同发放形式的财税处理。

一、按月按标准现金补助

所谓按标准发放,就是根据公司制定的内部制度,按照每人每月固定的金额随工资一起发放。
(一)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这种发放形式,直接在工资表中做列表发放即可。

(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对于个人而言,关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且满足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条件的,会计核算计入工资,所得税扣除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税会不存在差异。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总局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关注各地的标准,标准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醒:申报时建议将标准以内的部分填入“其他扣除”项目。

二、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多少报销多少,不受标准约束,即个人拿实际发生的发票找财务报销,这种方式下,发票的抬头五花八门,有以个人人名抬头的发票,也有以企业抬头的发票,又如何处理呢?
(一)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因此,实报实销的通讯补贴以及交通补贴应作为福利费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财务人员都知道发票抬头必须是企业名称才可以报销,我们今天所提到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由于目前都是实名登记,只能取得抬头是个人名字的票据,无可非议允许报销,但是对于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的财务人员多数情况下是拒绝报销的,也就导致财务跟业务人员关系一直以来比较紧张,不够和谐,如何缓解这种关系呢?
建议:企业与通讯公司沟通,将员工手机号绑定在公司名下,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以单位名称抬头的发票。
(二)税务处理
涉税方面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发票的进项能否抵扣?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划重点!
(1)不是用于不得抵扣用途的发票,均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2)交通费发票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名字才可以计算抵扣;
(3)除实名认证的交通费外,通讯费发票必须是公司名称才可以抵扣进项。
上述允许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通讯费必须是专票以及实名制的飞机、火车等交通票据。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提到“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通过上述多条政策的规定,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和交通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笔者建议把握以下三点:
(1)除必须个人登记的交通费外,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额度问题,实报实销有些企业有金额限制,有些企业没有金额限制,无论是否有限制,均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比如要符合一般经营常规,要与企业经营收入相吻合等;
(3)符合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还需要按照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无论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形式,均属于个人所得,只是取得形式不同而已,有标准的扣除规定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标准的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对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样的,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另外,发票尽量要求开具单位名称,尽可能制定详细的企业通讯费以及交通费补贴以及发放制度,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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