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调岗降薪须协商一致,被口头降薪算不算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未采取书面形式,事后能否认定为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明确的约定这些事项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更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

用人单位口头降薪是否有效?员工当时未提出异议,后续状告单位拖欠工资能否获得仲裁的支持?

12000降为3000元/月,两年后能否再申诉?

孙某原为A金属材料交易公司总经理,2011年11月,B物流公司将A公司收购,并成立了C公司,孙某进入C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工资为12000元每月。

2012年初,因为公司刚刚组建没有收入,全部员工1、2月份的工资都没有发,在3月份补发了除高管外的员工工资,公司高管对此予以认可。

2012年10月,公司经营困难,决定降低全体员工的薪资待遇,孙某的工资由12000元降为5000元/月,公司未进行书面变更合同,孙某当时未提出异议。

2013年6月,公司又将孙某的工资从5000降到了3000元/月,原因是孙某代表公司与合作单位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将支付大笔的赔偿,造成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

工资降到3000元,公司也未进行书面约定,孙某照样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14年9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经营困难,将不再运行,决定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22000元、经济补偿金54000、利息222000元以及高温费等诉求。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2012年1、2月工资合计24000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驳回其他请求。

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关于孙某严重失职的相关举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司认为孙某当时作为公司高管对不发2012年1、2月工资的意见没有依据,对欠发工资应予支付。

2012年10月起,孙某的工资由月薪12000元降为5000元,2013年7月降低到每月3000元。

公司给孙某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的变更,该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裁判结果:

公司支付孙某2012年1、2月份工资计24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合计3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驳回孙某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本案中,可以看出孙某告公司拖欠工资,实际上是早已打算好的,在公司降薪的时候不提出异议,等公司宣布解散后一并要求赔偿,并且要求拖欠工资的利息。

也可以看出来,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的规定了解的比较片面,认为只要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工资,就应该依照原合同履行,降低工资标准就是未足额支付工资。实际上口头变更合同内容也会认定为有效。

用人单位口头变更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位拖欠工资有没有“利息”?

一般拖欠劳动报酬是没有利息的,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可以向对方索要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才能要求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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