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察现场情绪;四、及时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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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现场情绪;

及时调整内容。

积累25年不断实践着律师演讲营销的经验,我总结十条律师演讲营销技法技巧的第一条是“注重交流受众”,第二条是“缩短教学距离”,说的主要是针对律师演讲开讲前从技术上要做的准备工作。第三条技法技巧是“观察现场情绪”;第四条是“及时调整内容”,这两条说的都是律师演讲在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自己缺陷和失误并及时进行调整的技术问题。律师并不是天生就会演讲,演讲的能力和水平从来都是在实践中学来,只能从不会到学会,从不擅长到比较擅长。律师能够及时发现并针对演讲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欠缺,结合演讲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扬弃,不断前行,才能逐渐提高演讲水平,不断提升演讲能力。那么,律师如何发现自己演讲过程中的不足和欠缺呢?怎么采取有效措施呢?第三、第四这两条技法技巧正是为此而设定。

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很难在当事人或者同仁中听到对自己演讲的不同意见,很难及时发现自己演讲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由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地位以及当事人有求于律师的实际情况,又因为律师具有比当事人更熟悉法律的优势,因此,律师的办案说话、法庭上的辩论或演讲中存有什么问题,很难在当事人或者在同仁那里听取不同意见。当事人为有求于律师能够尽心尽职提供法律服务,即便发现了律师的说话不妥或者有其他问题,一般也不愿意指出来。律师因为好胜心和要面子,以及同行之间存在的职业忌惮,律师一般也不会给其他律师指出在演讲或上课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律师能够及时发现演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靠自己的悟性;以及若要在演讲或讲课过程中即时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只能靠自己在演讲过程中注意观察并自我扬弃了。这也许就是许多律师感觉自己的演讲水平提高有困难,或者律师已经发现自己的讲课或演讲效果不好,又不知道问题在哪里也不知如何解决的原因。根据我的经验总结,第三、第四条技法技巧正是律师演讲能够不断自我提高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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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察现场情绪,有利于领悟到反应冷热,受众好恶。

我多次说过成人法律培训教学也是一个市场,教师和学员都是市场主体。教学市场对教师讲课反应的冷和热,学员对教师评价的好与恶都反应出市场的客观规律。教师能够受到学员的欢迎,市场反应和评价就好;反之也然。成人法律培训教学与在校学生学习的根本不同,在于参与成人法律培训的,有自己的动机和需求,他们也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同时,成人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甚至是繁重的工作,例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他们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利用周末时间来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也很不容易。成人法律教学现场经常出现许多干扰因素,如学员交头接耳、打瞌睡、接打电话或进出走动,尤其是影响其他人听课的打电话。演讲律师要从自身的讲课缺陷是否是主要原因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用对待在校学生那样的“学习不用功”或者“不尊重老师”进行指责或批评。成人学员参加法律培训,在听课过程中因本职工作有电话或其他事情需要处理,偶而有人接听电话或者拿着手机外出打电话引起的现场走动属于正常情况。如果教师上课主题的重要性和内容吸引力不足以让学员认为听课比处理自己事务更重要,学员中必然就有人会接听电话或者走出会场去接打电话。这种情况表现出的是学员的听讲情绪,反映的是对教师讲课内容的关注程度和吸引程度。因此,从技术角度分析,调整课堂听讲纪律好与差的关键,在于教师能否随时观察教学现场的学员情绪,及时从中能够发现学员情绪反映自己演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从技术上进行调整。

不注意观察讲课现场的学员情绪,不注重研究、总结这一技法技巧以提高自身讲课效果,是不少律师在演讲时的通病。不少律师在演讲或上课时只关注自己的PPT文件或者只是按事先准备好的讲稿照本宣科,不能目视课堂各个方位,不注意观察学员听课情绪的脸部表情,不能随时察觉教学现场的听课情况和学员情绪的变化,也不善于即时分析课堂上出现的学员不认真听课的原因以及如何调整的对策。演讲的律师面对讲课时不少学员都在打瞌睡,课还没讲完一半学员已经走了,怎么不应该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呢?怎么能不好好分析分析个中原因以及该如何应对、解决呢?演讲或讲课的律师不注重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不注重总结自己的演讲是否吸引了学员,一味报怨学员不用功而不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这也正是有的律师已演讲了好多课,仍不见有业务增加的原因。如果律师从师者角度加强自我调节,把课堂纪律好与坏,归咎于教师调动学习积极性技术能力的高与低,律师就会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讲课能力和水平。如果律师不断提高演讲的技法技巧,演讲时善于随时观察教学现场学员情绪,就能够了解学员对自己讲课的意见;习惯于对自己讲课不吸引学员注意力进行原因分析,并且能够在讲课过程中即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调整,提高讲课的成效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我在长期的演讲或讲课实践中,不断注意提高自己观察现场情绪和分析讲课是否吸引学员的能力,在讲课过程中随时观察课堂上学员的听课情绪,注意观察学员听课时的脸部表情和喜恶反应。我发现:如果听课学员对课程内容和教师的演讲内容比较认同和喜好,面部表情的反应是全神贯注,会跟随老师的讲课进程而心领神会,赞成老师的说法时会点头或者脸上有会意的微笑,听到老师讲解比较风趣或者比较幽默时会发出笑声,甚至于整个会场哄堂大笑;如果对老师的照本宣科或者说教感觉枯燥时,则会环顾左右、交头接耳,或者眉头紧锁,脸上表情则是不以为然或者不屑一顾,有的学员就会犯困进入瞌睡。所以,老师若是注意到现场有人打瞌睡,甚至人数占听课人的比例较高时,就可以分析得出学员对课程内容的不接受和恶感程度。

为提高学员听课积极性,针对课程内容需要,我在每次事先准备讲义时会刻意准备一到二个有趣味性和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讲半天课时会放在发现学员犯困或厌倦时讲述,讲一天课时会放在下午讲课开始不久学员容易犯困时举出,以此来调动学员的听课兴趣,提高学员听课的积极性,这些技术处理方法在实践中每每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之前在第四章《师者何以对学员负责?》的第二篇《律师敬业必须守时,演讲守时就是对受众负责》一文中说到过2006年1月21日,我应邀在北京由建设部举办的《工程造价改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研修班》上课。听讲者中有北京房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因为他们认为我的讲课内容与企业的合同管理息息相关,又因为北京冬季施工淡季即将结束,企业即将进入奥运场馆建设施工旺季。他们希望我近几天就能去北京他们公司讲课,由于我有工作安排无法前往北京,该公司研究后竟然决定,公司主要负责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共50人奔赴上海,当面听我专题讲两天课。这个实践中不多见的企业重视法律培训的故事令人感慨,其中还有关于教师如何观察学员学习情绪的故事细节,同样值得总结和重视。

这次连接两天讲课的第一天上午,我就发现有一位公司领导打瞌睡了,还发出打呼的声音。课间休息时我就先问培训的负责人:“是不是我的讲课不符合你们企业的实际情况?”

回答说:“讲得很好,我们都感觉你好像就是在讲我们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我再问:“那为什么这位会打瞌睡而且还睡得这么熟呢?”

回答说:“老师你不用理会他,他是我们公司有名的‘开会瞌睡虫’,平时就这样,只要一开会,他就会打瞌睡。”

我转而与这位领导交流对我讲课的意见。

他回答:“我是项目经理,是干工程的,这种法律课我听得多了,总是觉得与我做项目经理没什么关系。“

我告诉他:“我这个律师也是做工程出身的,你能否注意听听我后面讲的是什么内容?如果你还是认为我讲的与你做项目经理没什么关系,那你就好好休息休息,继续打你的瞌睡,好吗?

他说:”好啊。“

这天上午的下半节课,我对课程内容适当做了一些过渡后,把课程中原本要讲发生在武汉的一个有关工期管理的典型案例提前先讲。我介绍这个项目基坑施工时发生塌陷,项目经理未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手续,仅仅因为工作紧张而疏忽了只需一页纸的要求顺延工期的签证手续,导致发生纠纷最后被法院判决企业承担3032万元工期违约金的重大教训。我边讲边观察这位领导的听课情绪,可能是因为我事先专门去交流过,也可能是这个案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震撼力,我发现这位领导不再打瞌睡了,开始全神贯注在听讲,而且在此后的听课过程中他再也没有打瞌睡。在两天培训结束后,公司有人调侃:“朱老师的课确实讲得好,终于治好了我们有名的‘开会瞌睡虫’。”

律师的演讲从技术上注意调节学员对听课的关注程度,注意以抽丝剥笋、由表及里,深入浅出、由浅入深的方法不断提高学员的听课积极性,以有针对性的技法技巧使课程内容引人入胜,引起学员的关注,一旦听课学员的情绪被调动进入想听、愿听的角色,课堂纪律自己就会井然并且学员接受讲课的积极性就会大增,如是,律师演讲吸引学员的目的也就达到了。2000年12月2日周日,我应邀在杭州招商宾馆给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讲课,主讲律师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操作实务。由于我讲的内容用律师的话说都是“干货”,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听课的律师精神都比较集中,会场秩序井然。下午讲课开始时,我发布安民告示与学员商量:考虑到有从全省各地赶来听课的律师下课要赶回家,我们下午课间就不休息了,有需要方便的学员可自便。大家同意吗?下面有律师大声反对说:“不同意。”我问:“为什么?”回答说:“因为我们出去时你讲的内容就听不到了。”这样的回答令人感动,其理由我当然只能同意,只是由衷感到浙江律师学习法律实务操作的感情太投入、太执着了。

二、及时调整内容,有利于演讲的有的放矢,迎合需求。

律师演讲在解决知晓都是谁在听以及受众想听什么的前提之后,就应该有的放矢,迎合受众的需求,讲受众最喜欢听的主题内容,也就是学员所说的老师讲课“有料”和讲的是“干货”。律师根据这样的要求可以在演讲前准备好讲义和PPT文件,但是律师事先准备的讲义内容是否符合了受众的需求?演讲重点是否有的放矢?演讲是否吸引了学员?这些只能在演讲过程中得到检验,演讲人也只有通过现场观察受众的听课情绪来分析判断。律师在演讲过程中注意观察讲课现场的学员情绪,凭自己的经验在掌握了学员学习情绪的冷热以及对讲课内容的好恶,就应当及时调整自己的演讲内容和侧重点。这反映的是演讲律师的课堂驾驭能力,根据课堂学员情绪反应及时调整讲课内容以及重点也是一门演讲技术,是一门律师驾驭自己的演讲以吸引受众、学员的技术,而且是可以提高讲课成效的更重要的技法技巧。

因此,律师在实践中为做到演讲内容的有的放矢,使之符合学员的听课需求,应当根据法律培训市场的需求和受众听课的现场反应及时调整讲课主题和重点内容。律师及时调整讲课内容一般有三种情况。

1、根据市场变化在开讲前就及时调整主题内容。

律师受邀外出讲课或会议演讲,一般都会提前收到邀请,甚至几个月前已收到邀请或通知。律师需要根据演讲主题和主办方的要求提前做讲课或演讲的准备。在通常情况下,律师的讲稿和演讲内容还要提前经主办方审查,也就是说律师外出演讲或讲课的内容事先是已经确定的。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立法或市场方面的变化,律师为对受众、学员负责,需要在开讲前就及时调整演讲主题和主要内容。

本书第四章《师者何以对学员负责?》第四篇《没有报酬的专业帮扶讲课更认真,更负责》有介绍:2014年9月25日,西部讲师团赴陕西西安、榆林开展培训活动,我被安排参加在西安的演讲。事先征求陕西律协演讲主题的意见时,他们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时效问题感兴趣。但是,当年9月4日,国家住建部刚刚在北京召开“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工程转包、挂靠的违法行为。国家开展打击工程转包、挂靠的违法行为必然会扩大律师的业务来源,同时也会对律师相应的法律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住建部配套推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即118号文件,对原先立法不明确且缺乏操作性的发包人违法发包,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应的连锁反应,律师及时掌握相关规定有利于承接相关业务,也有利于该办法以及“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的顺利实施。作为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法律顾问、起草制订该办法课题组负责人,我比较熟悉相关立法的背景情况。因此,我在西安的讲课经得陕西律协同意,实际演讲时先简要介绍了《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课程的主要内容,并给听讲律师提供了书面讲稿后,演讲主题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对上述118号文件进行了相对精准的解读,并对律师拓展此项业务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分析该办法涉及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政府各方市场主体对律师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的巨大需求。我这次演讲临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当时最新、最前沿的律师专业法律业务,演讲主题极大地吸引了律师同仁,共有1200多名陕西律师参加听讲。

这次在西安给西部律师讲课从技术上处理主题及时调整的实际效果是,我当天晚上就接到中央大型施工企业中国化工建筑集团驻西安办事处的电话称:听了参加当天听课的律师、办事处的法律顾问介绍,才了解这堂课的课程内容及其重要性。他们对当天未能有机会参加这次会议表示遗憾,迫切希望我能尽快安排时间到他们办事处给所属企业再讲一次课。我应邀于当年10月16日又到西安这家单位以及他们的合作单位陕西建工集团八建合作举办地讲了一次。这个故事说明律师演讲结合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主题的重要性,以及调整后的演讲主题一旦吸引了听课受众能够产生的实际效果。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强了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亦加强了司法解释,新颁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使市场的学习、应对发生变化,尤其是当最高人民法院突然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市场和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需要立即予以调整。如果律师讲课或演讲的内容与此相关,就必须立即据此进行修改,演讲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甚至基本观点都要临时进行调整,否则就会闹出笑话。2016年11月20日,我应邀去宁波建工集团讲课,讲课内容有结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处理,其中涉及国际惯例工程独立保函的内容,事先准备并已印刷好的讲义内容涉及工程独立保函的定义、适用范围、效力及其如何依法处理的内容。这个讲稿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先后发布两个相关的个案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规定独立保函有涉外因素的有效,无涉外因素的无效,我的讲义中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独立保函的不同处理提出异议,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以修订。但是就在讲课前两天,即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及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独立保函统一的有效性做了新的统一规定。我19日知道后连夜对我的讲稿进行修改,确保了第二天演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果不及时按新的司法解释对讲课内容修改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新的规定,我还在以原有老规定进行分析并要求最高院进行修订,岂不要闹出大笑话?

2、根据课前了解到的学员需求在讲课安排及时调整内容。

我在成人法律培训讲课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社会办学单位开班的培训中,有时会临到上课前突然对原先明确的演讲主题作出改变,要求在原有主题外增加相关的甚至是不相关的主题,理由是由单位报名听课的一批学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我认为这反映的是市场和学员的法律培训的特定需求,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以信任老师为前提的,对此类要求我一般都会接受。我对此的技术处理原则是:如果提出的是与原定讲课主题有关的内容,就在原有讲义讲课过程中临时增加相关的内容;如果提出的是与原定讲课内容不相关的内容,通过临时调整课程安排,增加预留现场提问环节时间,由学员提问我来回答的方式解决。

根据课前了解到的学员需求在讲课中及时调整内容的技术处理,最具代表性的是我在南通仲裁委员会安排的一次上课。2016年11月26日,我应邀演讲由江苏省南通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南通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的题为《“一带一路”战略下建设工程法律争议热点问题》专题讲座。这次讲座学员组成“混搭”情况严重,听课人以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通市法学会会员为主,同时南通市各大施工企业包括中南建筑、南通一建、二建、四建、六建的总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及南通市的律师等也闻讯赶来听讲,共有约300人参加了这次讲座。

根据南通仲裁委员会事先给我的讲课交底要求,我为给学员带去一场具有前瞻性、操作性的法律讲座,并已做好具体讲课准备工作。我以《建设工程法律争议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为题,从“一带一路”战略下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新形势着手,结合国内建筑企业“走出去”产生的众多纠纷,列举了八个典型案例反映建设工程法律争议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妥善处理这些法律争议的新对策。在开讲之前,南通仲裁委员会来电商量,经事先征集仲裁员的意见,希望我对以房抵债、招投标的效力、挂靠转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四个热点问题也能讲一下,说参会的施工单位也有一些问题到时也会提出来。

凭我的经验如果一堂课跨越几个主题,听课学员会因为内容零乱、感觉主题不突出,重点没有讲深、讲透而产生恶感,教师的课也没法讲好。所以,最后商定原演讲内容上、下午各讲二小时,其他问题采取由现场学员提问我来答疑的方式解决。也就是说,这次讲课为不影响我原先准备的讲课主题,上午、下午除了需要各讲二小时主课,还要各留一个小时解答事先不能做好准备的各种问题。而实际上,讲座轮到互动环节时,我二个小时内回答了仲裁员学员事先提出的4个问题和施工单位临时提出的13个问题,一共有如下17个问题:

1、在工程竣工时,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尚未到期(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尚未到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2、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的规定,审计结果有问题的不能作为证据,那么该审计结果还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3、最高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仲裁约定,约定是否能够约束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即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

5、在工程停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何时起算?

6、如何预防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

7、施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8、实际施工人挂靠在一个施工企业名下,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实际施工人请求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9、施工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分包单位再往下分给劳务班主,劳动班主老板再请农民工,农民工如何索要工资?

10、如何预防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内部人员的表见代理?

11、当事人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答复期限,但是没有约定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期限给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12、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义务,怎么办?

13、发包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按照该鉴定报告进行结算,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此鉴定报告提起诉讼,指出该鉴定报告有漏项,漏了埋管工程的造价,法院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针对埋管工程的价格,是以第三方鉴定报告的为准,还是以法院鉴定漏项的价格为准?存在漏项的如何结算?

14、施工单位认为审计结论不合理,如何救济?

15、大底盘独立地下室结构是否可以视为违章建筑?如何确定大底盘结构工程的竣工日期?

16、业主甲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总包乙又分包给丙,丙又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丁,丁如何行使权利?是否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承包人可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我这次在南通讲课因地制宜的随机应变,花四个小时讲课、两个小时答疑的技术处理满足了不同受众需求的实际效果。因为上述17个问题有南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个案提出的,也有参加培训的施工企业代表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现状提出的,他们各自的需求都获得了不同的相应答案。律师演讲从技术上能够根据需要在讲课过程中及时调整内容,有利于演讲内容的有的放矢,符合不同学员的不同需求。要满足这样的讲课要求,对演讲律师的技术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律师要根据课前了解到学员的听讲需求在讲课过程及时调整内容作相应的技术处理,虽然这对教师即时应对的综合能力和技术的要求较高,但演讲的客观效果和学员反映也会较好。

3、根据学员在现场提问时发现的难点问题及时调整内容。

本书第二章《律师演讲只能自学成才》第四篇《敢于面对最困难的现场提问答疑》,说的是律师提高演讲能力还应包括在讲课现场接受学员提问的能力。演讲律师应该不断培养并提升这样的能力,以适应成人法律培训的需要。这种能力的一大功效,是有利于演讲律师从技术上根据学员现场提问时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调整演讲内容。而学员受众提出的难点、热点问题若能够及时解决,就会使远道而来的学员感觉听课不虚此行,物有所值,就会使听课效果大大提高。

2007年1月13、14日,我应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和山西省建工集团的邀请去太原讲课,他们共同专设有“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我之前在2006年已讲过一次,这是在“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的第二次次讲课。会议主办方告知:我第一次讲课的反响强烈,许多当时未能到场的单位都要求我再去讲一次;说这次听课的基本上都是山西省内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合同管理人员,他们在实际管理中有很多问题,希望时间安排为两天,能够多留点时间给学员提问。根据这样的要求,我和主办方商定两天讲课每讲半天,就留半小时给学员提问、我来答疑作互动交流。这次讲课的题目是《项目经理的合同管理及签证索赔》。在课程安排的提问环节学员提出了不少问题,其中有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是操作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我在分时段回应答疑时发现这些情况后,在后续讲课中就结合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阐述。本书第一章《一堂课的神奇效应》第七篇《因为十年前的一堂课……》中,介绍了闻讯专程从内蒙古包头驱车赶来听课的原包头昆峰律师事务所、现建纬包头分所主任高文通的听课感受:

讲课过程中,朱老师由浅入深、旁征博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如数家珍、信手拈来,丰富的办案经验、精湛的理论体系、高超的办案技巧,朱老师像对待自己的孩子和学生一样,毫无保留倾囊相授。朱老师的讲课时而诙谐、妙语连珠;时而仿佛老者的循循善诱、语重心长;时而又指点江山、慷慨激昂。全场200多人,均全神贯注,听得如醉如痴。互动环节,与会人员纷纷提问,主持人手里握了厚厚的提问纸条,朱老师逐一解答,而且每个问题是对,是错,为什么?均有实质性答案,距会议结束已经过了半个小时,还有提问在继续。后来主办者把所有的问题编辑并装订成册,这本刊物至今珍藏在我的书柜中。

律师在课堂回应答疑时发现与课程有关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在后续讲课时进一步展开阐述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呢?山西太原的这次讲课之后,我接到了当时并不认识的太原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电话。说他们有疑难案件的一个仲裁员听了我的这次讲课深受启发,课间有学员提出的问题正是该案审理的疑难焦点问题。现在三个仲裁员对案件走向认识不一致,案件审理遇到了困难。询问我能否同意该案合议庭三位仲裁员携书记员一起来上海我的办公室专题合议一次,请我作为专家参加合议并给予专业指导,并说他们可以支付专家的相关费用。我确实没有想到,一次讲课根据现场提问所涉难点问题调整讲课内容会竟然会引发这样的影响和需求,可见律师在演讲现场答疑环节帮助学员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现在重要性。我欣然同意接受这个提议。该案合议庭于2007年2月14日专程从太原飞来上海,在我办公室召开仲裁合议会议专题合议讨论案件。我根据案情介绍发表了我的意见和建议,三位仲裁员对案件的认识也趋于一致。之后,根据我的建议案件后续审理得以顺利进行,案件裁决后当事人也无异议。

下期预告:

5月8日(星期一)

第五章《律师演讲营销的技法技巧十则》——

五、注重开场结尾;六、突出演讲重点。

精彩回顾

第五章 律师演讲营销的技法、技巧十则——一、注重交流受众;二、缩短教学距离。

六、全军法制工作大会演讲与167万字的书稿。

五、20多年持续给新疆律师义务讲课的特殊情缘。

四、没有报酬的专业帮扶讲课更认真,更负责。

三、律师如何严格控制演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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