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师者何以对学员负责? 一、拿出“干货”,讲最值得讲的内容。

第四章 师者何以对学员负责?

注重演讲营销的律师要使个人的演讲能力和水平影响受众,并产生吸引法律服务市场和当事人以扩大自己业务来源的实际效果,除了要解决了解受众具体组成、知晓受众听课需求的两大关键之外,讲师从指导思想上对受众负责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认识态度和处事原则。之前说到律师也是师,但是律师和讲师还是有区别。作为传道授业的老师,为师有规范,师道有尊严,师者须对学员负责。真正要确立成人法律教学的师道尊严,关键在于为师者。律师走上成人法律教学讲坛就是老师,老师走上讲台是来干什么的呢?就是与受众分享自己知识成果的,律师拿最值得分享的实务经验和操作技巧贡献给学员,这就需要演讲的律师本着乐于分享的认知和对学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律师能够走上法律讲坛,固然是个人专业地位和学识水平为法律服务市场认可的体现,但一旦走上法律教学的讲台,律师身份就变为了老师。作为讲学老师就应该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在讲学中以身作则体现师道尊严。成人法律教学的师道尊严来自演讲律师的精益求精,为师自律;乐于分享,为人师表,律师上台演讲不仅体现讲师个人的成就感,更应体现作为老师一切为学员考虑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从为师者的角度检讨以讲课吸引法律服务市场和当事人以扩大自己业务来源的实际效果,检视讲课效果与业务增长的比例关系,可以发现:注重演讲营销的律师只有在演讲时真正对受众负责,才能获得受众的尊重和青睐,当需要找律师时才会第一时间想到讲课的老师。而讲师真正要做到与听众分享自己的知识成果并对受众负责并不容易。律师在成人法律教学的实践中也存在着师德规范问题,有的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演讲时间,会议主办方明示让讲20分钟,结果讲了40分钟,也有律师本应12:00结束的课能拖堂讲到12:30,表面上看是演讲律师主观意愿也是想把该讲的内容讲完,而实质是讲师没有控制好时间,其实际效果是让受众肚子咕咕叫,心里不知有多抱怨;有的律师上课准备工作不充分,到达课堂时间已很仓促,连接电脑的PPT投影又过了好长时间,全场受众只能干等着老师;有的律师太注重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意给学员提供上课的文字讲稿,有的甚至连提供的PPT文件也设定了开启密码,更有的律师讲课讲到实务操作技巧的关键内容时就打住了,受众心里“骂娘”往往就是这种情形。

总结经验教训,成人法律教学领域其实也是一个市场,其成败遵循的也是市场规律,教师对这个市场有多大贡献,市场就会调控给予多大回报。老师讲课本着乐意与学员分享的精神,授课内容既专业、务实又把要点和盘托出,讲课时间严格控制,讲解符合学员的需求,学员自然就对老师报以相应的认可、赞赏,在需要委托律师服务时就会首先想到这位老师;学员回单位向领导汇报、建议时,会说讲课老师如何专业,领导也会赞同。反之亦然。因此,律师既然走上讲台就应该对受众负责,不论是演讲的指导思想,还是讲课的技术技法,一事当先应先替学员考虑。律师既然接受了主办方要求演讲的题目,就应该毫无保留地讲最前沿的、最值得讲的“干货”,千万不可躲躲闪闪,环顾左右,因为讲师讲课是否有保留受众心里最清楚。

人在讲,天在看。法律教学市场的“天”,就是受众的评判,就是学员的口碑。

一、拿出“干货”,讲最值得讲的内容。

本书第二章《律师演讲只能自学成才》的第三篇《临时代课走上法律教学之路》中说到:我能够顺利担任业余兼职讲解法律的老师并能够从一开始就树立对学员认真负责和毫无保留的讲学态度,我要特别感谢上海大学文学院的邹瑞安教授。他不仅在信任的前提下安排我代课,并热忱地同意我替代担任民进杨浦区电大客座讲师,而且毫无保留把自己准备好的《婚姻法》课程的全部教义都赠送给我,还给我讲解准备法律课程讲义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这对我刚走上法律教学之路提供了最重要的启蒙教育,我从中学习到做老师的最大正面示范意义在于:既然做了老师,对学生就一定要待人以诚,老师应该给学生的是最有价值的、最值得奉献的知识,绝对不可以对学生留一手。

这一篇文章中还附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对我演讲的体会文章《朱老师演讲示范作用之我见》。他在总结我的演讲特点时说到了他总结的“务实、前沿、专业、知名”四个特点,文章这么说:“第二、前沿。我印象很清楚的一件事是大约在2008年左右,朱老师就开始组织建纬律师体系研发‘地铁上盖商业楼宇开发法律实务’的课题,并结合自己在上海等地参与地铁工程开发建设的经验,在全国各地的实务培训中详细讲述实务的方法,这让我很诧异。按说这些都是宝贵的实务经验,非常有价值。当时地铁商业模式在国内刚刚开始,怎么朱老师就把这些绝活儿无偿托出呢?我当时不能理解。”其实之后我还和贾明军交流、探索过这个问题。我认为,讲师应该给学生讲最有价值的、最值得奉献的知识,绝对不可以对学生留一手,这是作为老师良好师德师风的体现,也是律师作为讲师在专业领域不断进取的动力。因为演讲律师把专业的最新成果与学员分享了,必然迫使自己在专业领域认真研究,不断前行,继续掌握专业的最新成果。再说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新的、前沿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容得下有作为的专业律师不断探索,不断掌握最前沿的实务经验。

(一)对当事人的专业培训需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本书第三章第四篇《知晓受众学习目的,满足学员听课需求》一文介绍过,我受托作为住建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老师在各地针对不同受众连续进行宣贯,那只是在新版施工合同文本刚颁布施行时的情况。随着贯彻、执行新版施工合同的不断深入,法律培训市场也出现了新的需求,尤其是施工企业具体负责合同生效审查和履约管控的商务和法务部门,更亟须有新签订的合同生效后文本交底和签证索赔履约管理操作实务方面的经验培训,而且这个行业最新出现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因为现在施工企业几乎都已组建有或大或小的法律、合同管理部门,他们都有这方面的专业培训需求。2012年5月,我的法律顾问单位中建八局找我商量,希望我能对全局的商务、法务工作人员全面进行一次有关如何加强新版施工合同的证据管理的专题培训。中建八局在项目上的商务、法务管理人员共有1000多人,希望我能分五次在各地集中进行讲解,方便学员能就近听讲。接受这样的培训要求,我必须把一般的宣贯培训,变为提供实务操作最新研究成果的专题演讲。我毫不犹豫接受了邀请,在2012年的5月16日至31日期间,我奔赴广州、北京、青岛等地,连续进行了五场授课,把中建八局全部商务、法务人员按企业特定要求统统培训了一遍。我以《以管理为要,唯证据为重——从典型案例看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以及应注意的操作问题》(详见附件)为题的这次专题演讲,不仅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践,从提高施工企业履约资料即证据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角度,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讲解了被行业称为基础资料的证据的定义、种类、分类以及签证和索赔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而且毫无保留地提供了我对新版施工合同文的最新实务研究成果,用文字向学员提供新版施工合同文本全部签证和索赔共41个相关条款的一览表,同时还以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总结了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的技巧以及应注意的八个操作问题。八局的听课人员均为有实务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他们反映说之前从来没有人将这个问题讲得这么透彻,这么清晰。此次主题演讲反映出施工企业对法律的培训需求,已从一般介绍法律规定深入到具体操作实务层面的专业培训。这个演讲主题带有行业合同管理需求的普遍性和迫切性,之后,我还在其他施工单位和社会办班讲过多次,直到今年春节在平煤建工集团讲课,按企业的要求还是讲了这个主题,并且仍然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

我这次量体裁衣的专题实务培训,不仅获得中建八局的高度评价,还在此后中建八局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的运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前所述,在法律教学市场,讲师对市场有多大的贡献,市场就会给你以多大的回报。2014年12月,我和事务所副主任曹珊通过比选接受了一个重大的项目服务,在上海浦东一个由世界著名娱乐投资商以中外合作方式投资高达数十亿美元、中国唯一一个集聚性、有世界影响的重大娱乐建设项目,共同承担不同项目建设的五家施工单位包括中建八局共同委托我们,代理承包商整个项目施工阶段签证和索赔的过程法律服务,这是我们承担行业影响最大、服务要求最高的一个重大签证索赔的过程非诉讼服务项目。非常荣幸,在审查、比较五家施工企业提供给我们有关签证和索赔的原始资料时,我们和各家施工企业都不得不承认:中建八局项目部提供的履约过程资料最全面、最完整、最规范、最符合要求,对此我深感欣慰和荣幸。

(二)对律师同行讲课同样尽自己专业能量和盘托出。

律师给当事人讲课,即便是给企业法务人员讲解,对律师专业业务一般不会产生同台竞争,律师对当事人的专业培训需求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应该比较好处理。但是律师给律师同行讲课能不能同样尽自己专业能量和盘托出呢?这就有难度了。虽不能说律师同行是冤家,但要求律师把自己潜心研究的拿手好戏和看家本事毫无保留地与同行分享,培养自己的竞争对手,这就是考验律师作为讲师时的专业勇气和坦荡胸襟了。我的态度:除非律师不接受这些专业含量高以及利害、敏感的演讲主题,否则就得拿出“真料”和“干货”,千万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环顾左右而言他。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一旦接受演讲主题,一定讲最值得讲的内容,一定讲最前沿的成果,即便对律师讲课也同样。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深圳成为了最早拥有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到了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律师改革的方案>的批复》,明确了要“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时至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目标:“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目前中国设有3595个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于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与合同的起草;协助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等工作。可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新的重要业务来源。

2016年3月24日,我接受宁夏律师协会邀请,以《律师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为题,分为:“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二、律师为政府提供PPP模式及一带一路项目法律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三、应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律服务需求,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三个问题展开演讲,这次演讲涉及的是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最新、最前沿的实务操作的法律问题,我的“毫无保留”,成为听讲律师的最深刻的印象。

宁夏律协当时以《全区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培训班圆满结束》为题作如下报道:

全区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培训班圆满结束

为全面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加强我区律师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2015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联合,于3月24日至3月27日,在银川市总工会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举办了为期四天的全区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实务培训班,全区30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现场

3 月 24 日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朱树英讲授了《政府重大项目拓展》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全程服务》。 3 月 25 日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律师常庆海和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池英花分别讲授了《PPP模式的法律服务》、《提供主动式服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3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讲授了《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实务》及《司法过程的性质》。 3 月 27 日 ,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宝建和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副司长张越分别讲授了《以特色专项政府法律服务思维开创新型律师政府业务》、《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实务前沿问题》。

6位授课老师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知识结合案例,毫无保留,真诚传授,与宁夏律师同仁共同分享了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听课的律师认真记录,并穿插有提问互动,气氛活跃、反响热烈,获益匪浅。

推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培训,律师同仁们认识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符合实际的工作模式,突出重点,对政府法律事务做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积极稳妥的法律实施方案。本次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以管理为要  唯证据为重——从典型案例看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以及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目前,各建筑企业的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现状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一、提高对施工企业履约资料即证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施工企业习惯所称的基础资料其实就是证据,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就是加强证据的搜集、固定、分类、保管的管理。

1、证据的定义及其对案件成败的决定作用。

(1)证据的定义: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材料,证据是案件中证明是非的依据,证据决定案件的成败。

(2)证据的三性:证据须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按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下列八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按证据的证明效力区分,可分为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案例:从中建一局四公司完善基础资料管理、做到诉讼需要什么证据能够提供什么证据,最终在困难情况下赢得北京新万寿宾馆工程索赔案件的胜诉,看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的成功经验。

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所形成的基础资料构成原始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大,条款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特点,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的合同、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明确当事人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承包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按司法实践要求,原件书面合同是提起诉讼最主要的证据。

据此,施工合同的履行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履约过程中的所有书面资料都构成原始证据,原始书证的管理是施工企业证据管理的重点,其重要性不仅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的是非,甚至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从杭州地铁基坑塌陷事故监理单位因不能提供责令停工的书证,驻现场的总监代表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看施工企业应吸取的证据决定个人命运的教训。

3、关于签证和索赔的示范合同文本的规定及其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的定义。

工程签证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被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程签证涉及内容广泛,主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责任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如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或者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情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均属于工程变更。办理变更签证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按合同规定办理签证有期限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过期可能作废。

(2)工程变更(签证)的特征。

①工程变更办理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的合同规定。

②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应作审查。

③工程变更(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工程变更(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④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工程变更(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变更(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3)工程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工程索赔是索赔的一种,索赔这个词现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接受,索赔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与其它行业相比,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这是由工程产品、工程产品生产过程、工程产品市场经营方式所决定的。

(4)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①索赔涉及的期限为除斥期间,当事人过期办理丧失权利。

②与工程变更(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③与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④与工程变更(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⑤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主要是合同文件。

⑥索赔的前提是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5)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索赔做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1、1.6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签证

1.6.1甲方交图签证

发包人应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6.2图纸错误签证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的签证

1.6.4承包人文件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2、1.9款:发现化石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3、3.2款:乙方项目经理签证

3.2.3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签证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5项目经理特殊情况授权下属人员的签证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3.3款:乙方人员的签证

3.3.2乙方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签证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4主要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签证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4.3款:乙方对监理人指示有异议的签证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6、5.3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6.1款:安全文明施工的签证

6.1.1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6.1.3危险施工安全保护措施的签证

承包人实施爆破等危险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证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8、7.1款: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9、7.2款: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7.2.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签证

7.2.2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0、7.3款:开工报审表签证

7.3.1开工报审表签证

11、7.4款:发现测量放线错误的签证

7.4.1发现测量放线错误的签证

12、7.6款:不利物质条件签证;

13、7.7款: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签证;

14、7.8款:暂停施工签证;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签证

7.8.3指示暂停施工签证

7.8.4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签证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除斥期间:24小时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签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15、7.9款:提前竣工签证

7.9.1提前竣工异议签证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16、8.3款: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8.3.2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17、8.7款: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8.7.2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除斥期间:14天

18、8.8款:乙方更换施工设备的签证

8.8.1乙方更换施工设备的签证

19、8.9款:乙方撤走闲置施工设备和物品的签证

20、10.2款:变更的签证

21、10.4款:变更估价的签证

10.4.2 变更估价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2、10.5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审批完毕。

23、10.9款:计日工工作的签证

承包人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吧报送监理人审查。

24、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签证

25、12.3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2.3.3单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12.3.4总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26、12.4款:进度款支付签证

12.4.3、12.4.4进度款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斥期间:7天。

12.4.6支付分解表审核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视为已批准。

除斥期间:7天。

27、13.1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28、13.2款:竣工验收签证

13.2.2竣工验收签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9、13.3款:工程试车签证

承包人组织试车,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0、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31、13.5款:发包人确认施工期运行签证

32、14.1、14.2款:接收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斥期间:28天。

33、14.3款:甩项竣工签证

34、14.4款:最终结清签证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斥期间:14天。

35、15.2款:缺陷责任期届满签证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4天内颁发

36、15.4款:保修期内修复签证

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书面确认。

37、16.1款:因发包人违约情形暂停施工签证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纠正,承包人可暂停相应部分施工。

38、17.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一方应及时提交中间报告,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39、18.7款:发包人变更保险签证

40、19.1、19.2款:承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除斥期间:28天。

41、19.3、19.4款: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除斥期间:28天。

1999版施工合同也有一系列关于签证、索赔的规定(详见附件<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签证的相关规定>),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与1999施工合同相比发生了根本的、颠覆性的改变,1999版施工合同的签证索赔规定共30个,除斥期间规定有5个;2013版施工合同的签证索赔规定共增加为41个,除斥期间增加为11个。这些规定是当事人不易理解和掌握的新规定,是律师进行合同交底的重点,尤其是索赔的除斥期间、过期作废的新规定,要求当事人在短期内对索赔事件发出索赔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律师的能力和素质,又不会容忍权利的丧失,因此只能采取和国际接轨的方式,委托律师提供过程的、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对此,律师应快速、敏捷做出反应,做好提高服务能力的相应准备,迎接市场的新需求和服务的新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签证和索赔首次做出规定,其意义重大。

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5、定人专管才能解决证据的完备性,实现规范、有效管理。

进一步整合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熟悉工程签证和索赔的造价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才能有效解决证据的完备性,实现基础资料的规范、有效管理。

证据来源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加强证据管理的主要环节:

(1)强化合同履约交底,让项目中所有管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合同交底由造价人员和法务人员从技术角度和证据角度共同进行,有利于解决特定项目合同的基础资料即原始证据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使项目部的所有人员明确证据管理的利弊得失和应对措施;

(2) 强化合同资料的定人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由造价人员专管履约资料,确保从证据角度搜集资料,有利于有效实施签证、索赔和确保及时进行预、决算。定人专管是解决证据完整性,实现规范、有效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

(3)强化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由造价人员和法务人员对合同履约过程定期进行检查,使问题能发现、暴露在履约过程中,有利于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做到该签证、该索赔的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

二、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的技巧以及应注意的八个操作问题。

随着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国家更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出台,对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管理即证据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要继续发展壮大,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施工合同的证据管理。

1、企业领导尤其是项目经理应高度重视证据管理的重要性,项目的实绩考核应明确签证和索赔要达到的经济指标。

施工企业除了主要领导要重视之外,更重要的是所有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都要重视。企业应当把签证和索赔的实绩作为考核项目经理的经济指标,明确工程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索的情况。

案例:从上海著名的“比萨斜楼”即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大楼倾斜38公分的索赔案件,施工企业因不能提供截柱的签证证据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看加强履约过程证据管理的重要性。

2、对工程签证、索赔要有全新的认识,尤其是承包人索赔期限将发生重大改变,施工企业应即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有执法效力的司法解释首次做出的对工程签证和索赔的明确规定。

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对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系统的修改和更新,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8条“索赔”,把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在28天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或认可索赔。这是对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根本性改变,应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合同签证和索赔的管理。

案例:从中建国际承建的中国人民银行新办公大楼向分包商反索赔9470万元获得成功,看总分包合同的签证索赔与承发包合同同步管理的重要经验。

3、工程签证和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规定的履约抗辩权,具体涉及催告、中止、解约、索赔四项权能,从法律角度认识施工合同的履约抗辩权的四项权能: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第40号文件《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履约抗辩权理论是实施工程签证和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合同领域的款项支付都涉及履约抗辩权:

* 预付款——涉及先合同义务抗辩权;

* 进度款——涉及后合同义务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

* 结算款——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从八局承担安装分包施工的上海正大广场工程索赔案,看施工企业加强履约抗辩权的学习研究的重要性,切实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管理落到实处的现实意义。

法国艾萨义国际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在上海浦东重大工程正大广场工程索赔案件中,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一个月的进度款行使抗辩权,先停工、后解约、再通过司法程序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索赔分为“已完工程价款”、“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三大部分,19个小项。第一大部分“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已完工程款”、“已开始未完成工程价款”、“开办费”3个小项;第二大部分“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包括:“合同终结前工程延误损失”、“移走临时设施设备费用”、“合同终结后遣散期间开办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未足额收回的政府规费”、“外籍员工提前终止住房租约的损失”、“未足额积累的人员遣散费”、“遣返人员待工费”、“未足额积累的机械设备费”、“分包合同解除费”、“材料仓储费”、“法律咨询费”、“利息损失”等13个小项;第三大部分“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包括:“未完工程的总部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的损失”3个小项,索赔请求共2543万美元。案件经审理,承包人最后获赔763万美元。

国内施工企业应对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本案可作为行使履约抗辩权重要借鉴的成功案例。

4、施工过程中的开工令、竣工报告、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每周例会纪要等固定书面文件都是重要的证据,制作会议纪要应注意的“四不”原则。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本身会发生一系列的固定书面单证,例如水准点确定记录、成桩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各种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等,尤其是一般工程每周都有例会制度,每周例会应形成书面的纪要文件,施工企业应分类收集整理这些书面资料使之成为系列的证据。而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应该有的书证却没有、或者原件找不到了的情况。

前述中建一局四公司新万寿宾馆案件获得成功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就是公司能够提供全套的经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四方都由负责人签字的每周例会纪要。

制作每周例会纪要等文件不能只签到会议,不签纪要本身;不能仅由发包人一方或者监理单位制作;不能只有一份原件;不能由非负责人签字。

5、履约过程中的通知、催告等书面文件签收才形成证据,未能直接签收的应当送达,送达的法律意义及其各种操作方法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按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款的规定,签证应有承发包双方的负责人直接签收确认方生效。在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时,送达是形成证据的桥梁,是当事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送达的成功与否牵动着证据是否形成。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1)宾馆的商务中心是收发传真的专门单位,通过宾馆发送传真文件法院认为已送达,因为宾馆发传真,能留下传真件本身,对方传真机按收和宾馆收费凭证三份间接证据,形成送达的证据链。

(2)快递送来回执可同样达到上述三份间接证据成链的效果。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EMS)是专业的邮寄送达单位,由于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一直是送达时的首选。

(3)邮寄挂号信适合异地送达但须办理公证才能形成三份间接证据。邮寄挂号信应办妥查询手续,以防邮局误投造成的送达失控。

6、从武汉三建被索赔3032万逾期违约金,看施工企业疏于工期顺延签证和工期延误损失索赔的教训。

由于不少施工企业不重视履约管理,未能加强关于工程签证、索赔以及证据送达的学习研究,有关工作人员在书面文件不能获得签证时束手无策,造成大量文件甚至重要的文件该签未签。一旦发生纠纷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从武汉三建在提起工程欠款1204万元诉讼后,却被发包人另案索赔3032万逾期违约金的教训,看承包人加强工期顺延签证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武汉三建承包武汉远洋大楼被拖欠工程款1204万元,在提起诉讼后却被发包人另案提起工期逾期诉讼索赔5280万元,湖北省高院最终判决武汉三建承担工期违约金3032万元,成为国内同类案件被判逾期违约金之最。顺延工期是承包人行使履约抗辩权的主要目标,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9条第3款、第7款都规定工期顺延的情形。确保工期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工期延误也是一旦涉讼发包人提出反诉的主要主张和依据。

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或停工手续是加强工期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工期管理首先要加强开、竣证据的管理,司法解释第14条对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相关规定以及施工企业应注重的针对性管控。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应设定“诉讼防火墙”,以及抗辩发包人反诉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对策。

7、隐蔽工程验收单是有关工程过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签证,应由四方共同签字。重视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并落实证据的管理责任。

案例:从江都建总被判不承担施工现场人身伤害赔偿案,看隐蔽工程验收单的免除当事人质量过错责任的证明作用。

江都建总在承包上海佘山欢乐谷项目时,面临一起施工现场的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因施工现场甲方分包的沥青施工侵害,使两名工人的双腿受伤被截肢,引起巨额损害赔偿案件。江都建总按《侵权责任法》第86条之规定,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证明自己作为总包已完工程施工没有过错,法院以此判处免于总包企业的赔偿责任。

隐蔽工程部位偷工减料或质量缺陷是导致工程合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本原因。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结构、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经覆盖的隐蔽部位如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也被隐蔽,其隐蔽的特性成为承包人偷工减料的最有利的部位,故隐蔽部位质量验收应成为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施工企业要加强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验收的参与和确认。因新版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第2款规定如发包人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通过验收,因此,尤其是要强化发包人如未参加验收的签证管理,预防因签证资料不全产生的法律风险。

8、合同备案也是签证,而且是衡量黑白合同的根据,应加强备案管理,高度重视预防产生黑白合同并努力化解相应的法律风险。

由于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垫资、标后让利、计价下浮等不合理要求,从而形成黑白合同。按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衡量黑白合同的界限:一是已经中标,二是已经备案,两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签证即备案手续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备案成为又一项重要的签证管理。

案例:从金瑞建筑公司按备案合同作为证据主张结算不下浮9%获得成功的工程款案,看正确理解、处理黑白合同的重要性。

下期预告:

3月20日(星期一)

第四章 师者何以对学员负责?

二、律师敬业必须守时,演讲守时就是对受众负责。

精彩回顾

四、知晓受众听课目的,满足受众听课需求

三、何为知晓受众?如何了解受众?

二、给不同受众演讲提升解决两大关键的能力

第三章 决定律师演讲成败的两大关键 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五、倡导示范演讲研修的常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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