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规则梳理(上篇)
作者简介
王鑫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传媒大学会计学学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宋国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矿业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排名前五的地产公司投资部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法律服务。
上篇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一)仲裁双方无仲裁协议
(二)案涉当事人部分之间具有仲裁协议,部分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的,不具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应参与仲裁案件
(三)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文件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中的签名或盖章系伪造
(五)仲裁依据为载明仲裁条款的年度审计对账单
(六)仲裁依据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通知书等单方文件
二、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1.仲裁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
2.违反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未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
3.仲裁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2.仲裁员退出仲裁未按《仲裁规则》提交申请
3.仲裁庭未允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仲裁
4.代理人无权代理
5.仲裁一方当事人丧失主体资格
6.据以裁决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程序
7.仲裁庭组成未通知当事人
8.未送达仲裁则
9.剥夺当事人答辩的权利
10.仲裁员缺席庭审
11.仲裁庭在纠纷发生之前即先予作出仲裁裁决
12.仅有向主张未收到材料一方的送达记录但无地址确认书
13.未穷尽合理方式即公告送达
14.据以裁决的事实与仲裁事实严重不一致
下篇
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一)裁决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为不可仲裁事项
1.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不可仲裁事项
3.“一事不再理”,重复仲裁
(二)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三)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央企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八、人民法院审查程序事宜
1.裁决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亦不得直接以执行裁定进行变更
2.不得将不予执行裁定申请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处理
前言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的,主要依据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将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为主要分类依据展开。
I.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解释》
第十八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II.相关案例
(一)仲裁双方无仲裁协议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汇纤村经济合作社、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特135号)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对争议条款的约定,只有第一份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余二份合同均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是约定了诉讼管辖。虽然万峰公司变更后的诉请是将涉案工程作为一个整体来诉,但根据前述万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实际上是第二、三期及拼接工程中的工程款,且三个合同明确约定了建筑面积、工程价款,三个合同并非无法区分,故万峰公司变更后的主张不属于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范围,汇纤村合作社认为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理由成立。
(二)案涉当事人部分之间具有仲裁协议,部分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的,不具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应参与仲裁案件
陕西硒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邦贤,陈荣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特6号)
本院认为,涉案《采矿权转让合同》系陕西安康市康硒饮业有限公司与硒谷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有仲裁协议,该协议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陈荣学作为陕西安康市康硒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与硒谷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撤销情形。
(三)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文件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
王浩、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特14号)
王浩依据其与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浩与黑龙江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仲裁协议。故大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浩的仲裁申请于法无据。王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四)仲裁协议中的签名或盖章系伪造
申请人潘焱与王志、李宏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特442号)
经审查,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潘焱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该所出具鄂东鉴[2018]文鉴字第091号鉴定意见为标称签订日期2017年5月15日的《借款合同》中,其第三页落款“借款人”处“潘焱”签名笔迹与供比对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个人所书写。本院听证时,李宏亮当庭承认其签订合同时带另外的女子冒充潘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借款合同》不是潘焱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对潘焱不产生法律效力,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潘焱无效,亦即潘焱与王志、李宏亮之间没有仲裁协议。
(五)仲裁依据为载明仲裁条款的年度审计对账单
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济宁永生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特72号)
《对账协议》仅为年度审计及复核往来账项之用,双方在该协议上加盖的也是财务专用章,申请人并没有将《基本交易合同书》产生的争议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表示,上述仲裁条款不适用《基本交易合同书》。因此,本案就《基本交易合同书》未达成仲裁协议,故应予撤销。
(六)仲裁依据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通知书等单方文件
尹平、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特683号)
东莞银行单方向尹平邮寄《信用卡逾期催收及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通知书》,告知变更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但该变更只是东莞银行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尹平的确认。虽然东莞银行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尹平邮寄上述通知书,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尹平已经签收上述通知书,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尹平作出同意该变更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无仲裁协议,应予撤销。
I.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解释》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II.相关案例
(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1. 仲裁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
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6民特4号)
本案作出仲裁裁决的首席仲裁员林仁聪和仲裁员陈忠均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而该市政府针对本案集美公司对案涉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处理。集美公司与兴港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书》,及兴港公司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书》都是在政府协调下签订。防城港市政府对处理集美公司的问题有利害关系,作为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林仁聪和陈忠仲裁员不应参与本案的裁决。因此,集美公司以防城港仲裁委的仲裁合议庭组成违法为由请求撤销(2018)防仲裁字第62号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违反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未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
西安市宏卓机器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鹰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特45号)
西安仲裁委于2017年9月14日制作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现通知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员,并将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提交至本会,逾期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即更换仲裁员需要让当事人重新选定,现宏卓公司主张仲裁庭重新组庭未告知其选定仲裁员,仲裁案卷中也无仲裁庭已将《通知》送达给当事人的任何记录,西安仲裁委未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即指定仲裁员,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3.仲裁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张应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特16号)
本院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本案中首席仲裁员李德群和仲裁员李强曾在2016年、2017年担任过被申请人张应武的代理人,属于必须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也未对该情节进行信息披露,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李才健、鲁甸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民特12号)
本院认为,昭通仲裁委员会未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李才健送达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其直接采用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李才健送达,且其填写快递地址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李才健所留住址及李才建身份证住址不一致,导致快递退回,未送达给李才健。因前述地址填写错误,邮寄送达不能,昭通市仲裁委员会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并缺席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
2.仲裁员退出仲裁未按《仲裁规则》提交申请
西安福泰特好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特355号)
本院认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二)不符合回避事由,但仲裁员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并经本会主任同意的。”从本案仲裁卷宗记载的内容来看,首席仲裁员权素清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尊重申请人请求,同意退出仲裁庭,但权素清未向仲裁委主任提交退出仲裁庭的申请。申请人福泰特好家公司以仲裁庭审理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庭未允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仲裁
申请人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瑞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民特17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恒公司与嘉峪关市澳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碧水绿洲联合开发协议,葛建功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之后申请人嘉恒公司与被申请人苏瑞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葛建功又以嘉恒公司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加盖名章,其应当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仲裁庭未准许其参加仲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4.代理人无权代理
广西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市丰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3民特22号)
本院认为,虽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属伪造而无法判断真伪,但根据申请人否认委托韦景贵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而韦景贵亦证实从来没有与委托人广西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联系和见过面,是通过覃莎莎的委托,因此,委托人与受委托人韦景贵之间互不知情。同时,公安机关对覃莎莎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并对覃莎莎执行拘留。因此,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可认定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实际上并未达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韦景贵属无权代理。来宾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剥夺了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属程序违法。
5.仲裁一方当事人丧失主体资格
姚俊生与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特514号)
本案中,在龙发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前,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刘静已经死亡并办理了户籍注销手续,刘静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不能作为仲裁的被申请人,仲裁委对刘静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故依法应撤销西仲裁字(2018)第784号仲裁裁决。
6.据以裁决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程序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特22号)
本案中鉴定机构向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复核释明》系在鉴定机构已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的调增调减,应属补充鉴定意见。《复核释明》在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上减少4376022.72元,贵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复核释明》未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即予以采信,作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7.仲裁庭组成未通知当事人
刘中华、姚文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民特2号)
组成仲裁庭之后,并未书面通知刘中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8.未送达仲裁规则
张梅兰、曾锦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特1056号)
本院认为,广仲向张梅兰、曾锦林发送的电子邮件及涉案仲裁卷宗均显示,广仲并未向张梅兰、曾锦林送达《网络仲裁规则》。而仲裁规则是当事人从事仲裁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广仲未向张梅兰、曾锦林送达相应的仲裁规则,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9.剥夺当事人答辩的权利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淄博智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特195号之一)
智立中心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提出解除《补充合同》的仲裁请求,该请求为智立中心新增加的请求,淄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向省农机院送达。淄博仲裁委员会未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向省农机院送达即作出了解除《补充合同》的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使省农机院无法行使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10.仲裁员缺席庭审
陕西九洲五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建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特5号)
经查,仲裁庭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只有首某某仲裁员胡解良参加庭审,仲裁员张建功、王新明未参加庭审。在两名仲裁员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庭审,客观上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选任程序及仲裁庭组成方式形同虚设,系重大程序缺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1.仲裁庭在纠纷发生之前即先予作出仲裁裁决
肖由景、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特26号)
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审理恒元公司与肖由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通知肖由景参加仲裁,未通知肖由景选定仲裁员、亦未向肖由景送达恒元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未保障肖由景在本案中选定仲裁员或申请仲裁员回避、举证质证以及答辩、辩论等基本程序性权利,仅根据恒元公司所提交的纠纷发生前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及《调解协议》径行做出裁决,属前述批复中规定的程序违法情形,应予撤销。
12.仅有向主张未收到材料一方的送达记录但无地址确认书
闫留记、王军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特2号)
2018年8月27日,许昌仲裁委员会通过EMS,邮件号码为1046827840830,向闫留记邮寄“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通过网络邮件查询显示:2018年8月30日,由他人收。申请人闫留记并未收到许昌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本院认为,许昌仲裁委员会未及时通知闫留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其邮寄的“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材料不能证明闫留记已经查收,同时,综合本案裁决的标的物在福建泉州,闫留记在仲裁裁决当日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认为,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13.未穷尽合理方式即公告送达
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按照永州路桥公司提供的湖南邵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采取直接到湖南邵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无不当。但是,邵阳仲裁委员会在按照上述地址不能向湖南邵新公司送达,并知晓湖南邵新公司已经不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办公的情况下,为向湖南邵新公司有效送达,应当穷尽其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邵阳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永州路桥公司提供湖南邵新公司其他可能送达的地址以及公司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理由是永州路桥公司作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与湖南邵新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永州路桥公司在合同协商、履行过程中,除了知晓湖南邵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外,还应当知晓湖南邵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实践中,公司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办公场所不一致,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现象较多。邵阳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湖南邵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核实湖南邵新公司是否变更了住所,是否备案登记了公司联络人员信息与电话。且根据永州路桥公司向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其与湖南邵新公司签订的《湖南邵阳县塘渡口至新宁县塔子寨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上记载的湖南邵新公司的单位地址为邵阳市*******。上述地址与永州路桥公司向邵阳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湖南邵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登记地址邵阳市*******不一致。邵阳仲裁委员会未向湖南邵新公司进行有效送达,故应予撤销。
14.据以裁决的事实与仲裁事实严重不一致
任荣、云南荣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特79号)
2018年8月17日,任荣、荣宇公司于仲裁第4次开庭时,当庭申请对施工合同中张旭斌的签字、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昆明仲裁委员会未对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而是在裁决书中表述“……但随后当庭表示放弃该鉴定要求”,该仲裁裁决显系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公正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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