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同事顺风车被撞伤,需要赔偿吗?

春节前夕,河南郑州一男子搭乘同事顺风车回家过年,半路遇到车祸,导致其受到重伤,住进了ICU。男子家人认为,是同事开车出的车祸,同事不能不管;同事也感觉很冤枉,自己又没有收钱,是出于好意,无偿做好事,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男子是躺着的,否则不会受这么重的伤。双方各执一词,一时争执不下。

对于此种无偿搭乘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好意同乘”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我国善良风俗、传统美德,应当予以鼓励。但是,好意人虽然提供无偿服务,但其作为车辆控制者,仍然有合理的控制风险及安全注意义务,并采取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该法条,应做如下理解:

1、 所搭乘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如果是用以运营的出租车或者滴滴顺风车,则不适用于此条规定;

2、 搭乘顺风车必须是无偿的,如果搭乘者支付了合理对价,也不适用于此条规定;

3、 好意人基于该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是交通事故是第三方的责任,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 根据此条规定,好意同乘行为的驾驶者,应当就搭乘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因好意人提供好意同乘行为,给搭乘车造成损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在法律概念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6、 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再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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