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的法律,柔情的法官。当犯罪遇到高考……

当醉驾遇上高考,法律也有“柔情”的一面,但即便如此,法律也不会有失公允。

1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的小型轿车从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西牛酒吧出发,途经长堤然后在胜利大桥桥底掉头,沿江会路往花园新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园新村路段时,被告人阮某某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并在车内睡觉。直至当天1时50分,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当场查获被告人阮某某。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阮某某血液酒精浓度280.7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至此,案情告一段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不得不说,幸好群众发现及时,否则发生点意外,那真的就得不偿失了,不仅可能危害到自身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威胁到别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对于阮某的这种行为,法院又将如何判定呢?

2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果按照正常情况,案件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是本期的案件当中其实是有两个关键点的,并且其辩护人也将这两点作为突破口,为其争取到了缓刑。那到底是哪两个点呢?

上诉人阮某某的辩护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考虑阮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患有胆囊结石需要长期服药和家中有将要高考的儿子、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等情节,对阮某某改判,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到这里,你还会认为法不容情吗?对于案件本身无肇事情节,事件危害不大,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案件来说,其实法律还是会适当且合理的给被执行人降低部分量刑,使得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处于最合理的状态。当然,这离不开专业的律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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