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有情怀的法理学教科书--读魏德士《法理学》
2018-06-02 13:02:11
I. 基本内容
魏德士教授的《法理学》一书,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经典入门书籍。与多数法理学教科书一样,本书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一是狭义的法理学,二是法哲学,三是法学(律)方法论。[1]狭义的法理学又称“法的一般理论”,其主要内容是“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所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p.8)这一部分关注的基本问题是: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什么?法律规范的类型、语句构成及其结构以及法律体系如何构成?哪些类型的法律规范可以成为法律适用的渊源?这些问题当然也可以从形而上的角度去探讨--例如,“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引发了千年来的哲学迷思--但法理学部分的思考主要是“形而下”的。对“法律是什么”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界定,对法律的作用与功能采用了现实主义、功利主义的分析,而对法律规范、法律渊源的分析,侧重于描述与纯粹的技术性解剖。本书的狭义法理学部分把一国的实证法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与语言的关系以及何为法律渊源及不同法律渊源的法律效力做了细致入微的解释。(第二部分 法及其功能)法理学对法律的研究为法哲学的思考提供了“观察和认知”的基础。
“法哲学强调的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它涉及的是法‘应当如何’。”(p.8)这一部分思考的是法为什么有效?这里的“有效”并非实证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而是更为根本地追问: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个问题,千百年来人类已经做了长时间的探索。首先,法与正义,与道德和伦理之间是什么关系?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是正义、道德、伦理的反映,或者法足以维护正义、道德和伦理?(第九章、第十章)其次,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也许是某种先验力量的要求,不管这种先验的力量是神学的自然法,抑或是反映人类理性共同要求的自然法。但也可以认为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完全是因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征。而如果抛开这些相对而言更加“应然”的视角,去观察法律的实质,有人认识到法律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人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目的与利益(耶林),有人则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种修辞,因此法理是一个对话的过程。(自由法与论题学)总而言之,本书的法哲学部分花了较长的篇幅,围绕“法为什么有效”这一话题,将自然法学(神学的与理性的)、实证法学、历史法学、概念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等主要法学流派的核心观点进行简要介绍。(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不过由于篇幅所限,所涉内容又相当庞杂,因此每一部分的介绍都较为基础。如果没有一定的“前理解”,恐怕对该部分的认识将停留在相对浅表的层面。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重新回到形而下的层面,即法学(律)方法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法律人应当掌握的基本功。本书首先介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方法,即如何运用演绎推理来进行法律规范的涵摄活动。(第二十一章)其次依次介绍了法律适用活动的三个层面:第一,忠实于法律(相对而言)的法律解释(第二十二章);第二,漏洞填补(第二十四章);第三,法律修改--即法官对法律的背离(第二十四章)。在法律解释层面,本书认为目的解释是一切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接着,本书探讨,当法律未对相关的生活事实作出规范时,即出现规范漏洞、法律漏洞或领域漏洞时,法官应如何运用类推、反向类推、目的性限缩等手段探明立法者的法政策目标,实现漏洞填补。最后,本书探讨在何种情况下,法官“可以”背离法律,实现对法律的“修改”。
II. 特色
个人认为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本极具人文关怀的法理学教科书。也许因为作者亲历过德国向纳粹极权政体的嬗变,经历过民族社会主义的黑暗统治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人间炼狱,本书时刻思考着,如何运用法治的力量,防止悲剧再度重演。因此,不论是对“法因何有效”,还是法律适用方法的分析,作者都不断强调法效力学说、法律方法学说应该维护三权分立的权力约束体系,防止自身演化为权力者的无原则的婢女。作者不断强调,法律方法的思维训练使我们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我们是在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什么时候则是在“添加”,即根据统治者的意愿,向法律中添加法律原本所无的内容。然而,在全书的分析中,无不透露着魏德士先生深深的忧虑,对于依靠法治力量防止制度向极权政体嬗变,作者表现出一种深深的怀疑和无力感,甚至可以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绝望。法治话语下的法律技艺,常常沦为为极权者服务的解释工具,因此完全可能出现运用法治的话语来实现残酷的专制、极权统治,为违反人类良知的罪恶行为提供合法化解释。也许正因如此,作者在本书的开篇即指出:“本世纪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德文版前言)而在本书的的结尾,作者再次强调:“在过去和当今的极权主义制度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是在法的名义下的重大犯罪的教训表明: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学和一种司法倘若不意识到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质性的价值秩序,就可能成为当时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工具。而所谓的无价值或者价值中立的法、司法和法理学就仿佛一只风向标,只能随着各自所处的时代的统治者摇摆不定。任何法理学如果不研究法的价值基础就等于失去了自身的对象。”(p.411)
另一个特点是作者具有良好的科学/社会科学素养,因此对法学在学科体系中的定位解析非常透彻,在运用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进行分析方面也表现得游刃有余。法理学首先是研究关于法律的理论,那么首要的问题是,理论是什么?什么是科学意义上的理论?理论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法学理论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之间存在何种区别?作者从现代科学哲学的角度给予简明扼要的分析。(第一章,第七章)同时,法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而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是语言(词、句)。作者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不同法律规范所属的语言类型及其相应的功能和效力,从语言的特征(如词义的多变性)分析法律适用存在的诸多难题的成因及其解决途径。(第五章)
作者不仅是一位法理学者,而且是一位宪法学者,在劳动法、民法领域也颇有理论建树和实践经验,因此,本书是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范例。在提出法理上的基本命题与概念后,往往辅之以德国基本法、民法典、劳动法甚或刑法的实例加以解析,因此,对于仍未学习具体部门法的读者而言,相关的论说不至于太过抽象;同时也为初学者进入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其他领域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知识铺垫。作者深谙实务的背景也使得本书对法律制度的介绍更接近于现实。传统上,我们认为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成文法是其权威的法律渊源。而本书用了相当篇幅描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介绍最高审判机关如何通过法律适用“篡夺”立法权,成为“实证的自然法”的最终解释者,以及法官法(司法判例)在现实中极具影响的法律渊源效力。
总体而言,这是一本适合初学者初步了解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乃至整个法学的入门书籍,有助于理解德式法学的基本思维体系与研究进路。
[1] 另一部在国内非常知名的法理学著作则直接冠以《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名([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魏德士本人实际上认为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这种概念区分已经过时了。([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