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命令船长是否必须服从 没有出示提单是否必须靠泊卸货
前几天有律师来咨询,租船合同中有无单放货条款,是不是意味着船东必须接受承租人的保函;如果承租人指示靠泊,船长是否必须同意靠泊卸货/放货。其实,保函这个东西,就是信用,如果承租人连租金或者运费都不支付的话,那么就没有信用,船东当然也可以拒绝接受该保函。此外,除非合同条款足够清晰明确,否则并不会强加给船东必须同意承租人保函的义务;承租人的这种指示,船东/船长完全可以不遵守。
关于承租人给予船长的指示问题,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记住,商船的船长占据了一个平民职位。他不是海军舰船的船长,很可能会期望他立即遵守命令并在事后寻求确认或重新考虑。此外,船长没有像专业服务人员那样从他的专业上级那里得到别人的指示。船长是船东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承租人的代表。船长担任非常重要的职务,并且由于长期的培训和经验,他担任该职务。如果他是那种会立即根据承租人的命令行事而无需进一步考虑的人,那么他可能不适合该职位。在这种背景下,船长有责任在接到命令后采取合理行动。有些命令具有其性质,因此,如果船长要合理行事,则需要立即执行。其他人则需要大量的思想和考虑,才能让一个合理的船长遵从他们的指示1。
当然另一方面,船长不可以就租船问题过分质疑承租人的命令。在明显的严重危险范围内,船长应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而毫无疑问地提出要求。这些地方危及他的船舶或货物的安全,在一种情况下,船长不仅有权而且还不得不拒绝承租人的命令2。船长仍对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负责。如果给予命令以使船舶面临船东不同意承担的风险,则船长有权拒绝服从该命令:如安全港情况所示,船长在极端情况下处于不遵守命令的义务。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每个命令都是关于使用的命令3。
尽管船长有义务按照承租人的命令使用他的船,但他并非总是有义务立即服从船员的命令。收到命令的情况或其性质可能会导致船长不做进一步考虑或询问便不合理。船东或船长在遵守命令之前延迟合理时间的权利并不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而在每种情况下要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将如何行事。例如,在面对可能使船舶或货物遭受潜在危险的命令时,可以合理地证明延误。在战争情况下,即使没有立即对货物或货物造成实际威胁的情况,有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有延误以寻求有关已收到命令的来源和有效性的进一步信息4。
准备开始写 停租~任务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