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疫情延误导致的停工损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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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变异病株不可小觑,各地防控不敢轻易松懈。疫情期间,应当地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不少建设工程项目暂缓,延迟复工日期并按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从而产生了不少损失。那么,疫情期间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停工损失,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停工损失有哪些?

疫情工期延误期间,承包人可能产生如下停工损失:
1、机械使用费、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场内已有的机械或脚手架闲置,相应会产生租赁费用或自有机械台班折旧费。
2、管理费,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通信费等。
3、人工费,如工人居家待复工期间应当发放的基本工资。
4、已完工的部分工程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维护、保护的成品保护费。
5、材料费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材料所需的保管费用或仓储费用,或者超期储存费用,以及合理的材料损耗费用。
此外,疫情后复工,承包人还可能产生疫情防控措施费用、超出约定涨价幅度的成本上涨损失(如材料、人工费)、赶工费用等,也是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有机会再展开论述。

停工损失由谁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202017号文件,因疫情导致承包方遭受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的,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可支持承包方请求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第七条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建设工程领域仍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如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约定此类不可抗力情形下损失的承担(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则结合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也就是说,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部分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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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

若建设项目采用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该份示范文本有明确约定。根据示范文本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若合同无约定,如何按照公平原则划分责任分担比例?浙江省绍兴中院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给出了一种处理思路。其认为,疫情导致的工程停工损失,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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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此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建议承包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客观情况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此外,就停工损失的承担,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先行协商,争取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如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发送索赔通知及报告,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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