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时代下的一场套路,究竟谁获利了
端木小注:此文是好友小庄的一篇新闻探秘文稿,他是西北政法大学双学位高材生,执业律师。所以从法律角度,解密这个大时代下的一场套路,看一看这狂野无稽的人心,就特别有说服力!
正文:
看到90后女生利用定金合同,杠杆买房的套路,30万定金撬动千万房产,仔细读了两遍新闻,很惊讶,真的有卖家愿意去签这样的卖房协议,且容忍这么大的风险?我有点怀疑这新闻的真实性,于是去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判决书,果然是真人真事,从公布判决来看,此人利用一套手法,已签下了四份购房定金合同,总房产市值在2000万以上,现以其购买一套总价款395万的房屋,来详细剖析她的套路:
买方是个92年的女生,专门和50岁上下的卖主签订买房定金合同,利用对方对违约条款审查的疏忽,悄悄地布下套局,我们来看其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买方(该女生)当日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剩余定金(具体金额判决书未提及,以定金上限20%来说,也就74万),若买方违约,也即若买方未在2日内支付其余定金,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三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合同;
2、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600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定金;
3、如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房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很明显,从条文上看,对卖方是极其不公平的。首先,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先交5万元定金,且双方约定买方两天内把剩余的定金都补上,但却在期限和违约金金额上做了手脚,就是买方最迟可以在600天后把剩余定金支付给买方(事实证明,买方交完5万元第二天就玩“消失”),在这期间你卖方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只能让我支付违约金,而每日的违约金竟然只有118.5元。换句话来说,我买方用5万元和每天118.5元的成本来赌未来近两年(600日)上海的房价上涨,与此同时,也意味着你卖方600日内即卖不出去房子,也收不到我付你的定金,理论上你只能大眼瞪小眼地等待,等待600天后我买方乖乖地把钱给你送来。一旦我交了定金,不论房价涨到啥程度,你都得按照600天前我们约定的价格把你的房子交出来,如果你卖方等不住把房子卖给其他买主,对不起,请你付我20%的违约金,合计达79万元。
我相信,这位女生肯定提前做了周全的分析,她也许早就大胆判断过:当房价上涨至20%以上(她也坚信能够上涨20%以上),这些卖方一定会等不下去,趋利的本性会让他们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宁可承担20%的违约金,也要把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去。若真的如此,这位女生的目的就达到了,利用不到五万的成本短短600日获利79万。也就是说,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位女生本意不在买方,某种意义上,她在赌人的贪婪和房市狂欢下的躁动。
事实上,光从房价的涨幅来看,这个女孩赌对了,2016年上海大多数的房子都上涨了50%,不少的房主终究按捺不住躁动的小心脏,选择了高价出手。
当然,这位女孩的合同伎俩并不能使卖方信服,从其交完5万元定金后消失的那一刻起,卖方可能就意识到被骗了,并不会心甘情愿的支付违约金,遂一纸诉状告诸法院,一审判决卖方败诉。可能我们纳闷,明明民法说的很清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难道这样的协议还不算显失公平吗?上周末,和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吃饭,聊到这个案子,她说,对于民事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一般而言,法院不会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能是鼓励交易原则,也可能担心司法权过分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另外关于合同显失公平和商业风险,有时区别也不是很明显,比如:本案该房产市值交易时仅为约定金额的3/4,也就是说买方愿意以高价购买,但需要卖方同意其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你说想这种情况算是显示公平吗?
这个案子原告不服,又上诉至二审,上海中院在事实和法律上依然认同一审的判决,不过可能迫于法庭外压力,这位费尽心思的女生,竟然自愿解除了合同,只要求卖方把她支付的5万元定金归还就罢了。
这么一总结,卖家除了承担一、二审诉讼费4万多外,完全吃到了这波房价上涨的红利,最终成了最大的赢家。
端木慨叹:杠杆翘起的不是地球,而是那膨胀的内心宇宙;带来的不是幸福安宁,而或是无限痛苦。哥还是支持,劳动致富,踏实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