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职务侵占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付晨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所 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作出了修改,将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变更为无期徒刑。这一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刑罚配置的行为,既体现了国家在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又从侧面折射出我国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笔者曾以职务侵占犯罪一审为限制条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16-2020年中涉及职务侵占犯罪法律文书分别为3668份、3032份、3470份、4612份、3971份。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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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2、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职务侵占或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职务侵占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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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50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分析,以研究其共性。
(一)犯罪主体多是中小企业中的基层业务人员及基层管理人员
从样本中发现,犯罪人员的职位为店长、部门负责人、质量检测员、置业顾问、项目组组长、采购员、物流员、销售员、出纳会计、配送员、银行经理、仓库管理员、快递员等。上述人员与公司财物有密切关联,更有甚者可以说是直接占有。
(二)犯罪人员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样本中发现,犯罪人员存在预谋犯罪甚至采取相应的对策试图掩盖犯罪行为的现象。如戴斐案刑事判决书中记载,“被告人戴斐利用其担任亚东实业出纳会计身份,在保管现金支票和解码器、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用到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的职务便利中,采用将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加盖在空白现金支票、填写密码后去银行取现的手段,从亚东实业建设银行(尾号1981)账户取现,共计人民币201万元,事后伪造虚假的银行对账单掩盖罪行”。
此外,从判决中发现,案发后犯罪人员将多数侵占财物挥霍,或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吃饭、喝酒、打牌;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甚至用于赌博。可见,犯罪人员在侵占公司财物之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与第三人勾结签订虚假合同,通过吃回扣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如陈慧案,陈慧利用其担任采购员和物流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构购买原材料、虚高原材料购买价格、虚高物流运费等方式侵占钱款共计155420.80元。
2、收取客户货款,该上交不上交,占为己有。如宋朋刚案,宋朋刚收取客户给女娲防水公司的货款后,未上交女娲防水作自己日常花销。
3、利用他人或自己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盗取公司财物出售。如李某某案,李某某、丁某某利用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川石油开发项目经理部冯8井采油工职务之便利,用郝某某的宁AA3125油罐车将冯8井场储油罐内纯原油28.48吨装好盗走。
4、通过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形式骗取公司财物。如邓哲峰案,邓哲峰利用管理公司账户、个人代收公司货款、制作对账单等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代收现金货款不存入公司账户等方式,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331215.63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以预付款抵账、不记账、不对账等方式作掩饰处理。
(四)犯罪人员多连续做案
从样本中发现,只有少数案例是实施一次职务侵占行为后被发现或当场被发现,多数是犯罪人员在连续的一段时间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直至案发。
综上,职务侵占犯罪多是企业基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多种手段侵吞、窃取、骗取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
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易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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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曾提出“日常活动理论”,犯罪事件的发生要求有犯罪动机的人、适当的被害目标和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三个要素同时具备。下文将围绕上述三个要素分析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原因。
(一)犯罪主体的因素
如上所述,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基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他们容易成为有犯罪动机的人原因有二。其一,员工面对社会压力,心理失衡。通过样本案例发现,他们的学历普遍在大专以下,在企业中处于杂活多、负担重、工资低的境遇。面对消费水平高、房价上涨、生活压力大的现实社会,他们往往会产生心理失衡,妄图利用“小聪明”赚快钱。其二,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如上所述,企业管理制度缺失易增加职务犯罪的发生几率,员工见财起意,缺乏内心自律和法律敬畏之心。
(二)企业的因素
企业员工为何会频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屡试不爽?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企业没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企业对于各个岗位没有有效的监督者,员工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阻力小,得逞率高。如上所述,部分犯罪人可以随意申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甚至有犯罪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形成了“一言堂”,向企业虚假申报各种信息,骗取公司财物。其二,企业没有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部分企业员工在面对社会压力下被不良的思想观念腐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蔡启晔案,蔡启晔在佳沛泽普水果(上海)有限公司负责水果质量检测工作时负责销毁一批新西兰金奇异果时发现有利可图,于是联系周磊代为销售准备销毁的奇异果。其三,企业薪酬制度不合理。当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的工资标准是由约定俗成或企业领导随意确定,各种工资性项目的核算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科学的办法,员工无法通过薪酬制度来了解自己的收入。其四,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拥有者与实际管理者脱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不断发生变化,目前实际拥有者大多采用聘用的方式,导致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实际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提高了员工的作案机会。
可见,企业财产暴露在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缺失的企业环境中,员工更易产生侥幸心理,受“金钱主义”观念的影响而实施犯罪,大大提高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性。
(三)社会的因素
如上所述,职务侵占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是犯罪人员窃取公司财物出售,可见,社会销赃较为方便。相关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流动回收商等回收机构管理不到位,无证经营、违法收购情况较为普遍。犯罪人员只要侵占了公司财物就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销赃,一些废品回收站、流动回收商不论这些物品是否属于废品都低价收购并迅速转卖。此外,社会控制乏力。企业员工来自五湖四海,基层组织管理功能弱化导致外来就业人员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他们犯罪很少考虑是否对亲戚朋友、邻里、社区、工作单位等形成的社会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预防职务侵占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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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