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杯遭劝阻, 男子写免责书后猝死,家属将劝阻人起诉了对吗
在2019年夏天的一天,王某约高中同学聚会,酒过三巡后,王某发现同学任某已现醉态,于是,便劝阻任某不要再喝了。可谁知任某不但不听从劝阻,而且,还从包里掏出了一张纸,并用笔写下了“本人自愿喝酒,一旦出事,与在场同学无关”的免责书。于是,任某与同学们继续开始豪饮。又喝了一阵后,任某彻底醉了。于是,王某与同学们一起将任某送到了任某入住的宾馆休息,可谁知任某刚躺下不久便猝死了。任某猝死后不久,任某的家属便将王某及与任某一同喝酒的同学们一起告上了法庭,任某的家属要求王某及众同学们共同承担任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王某及同学们认为:任某不听劝阻并写下了免责书,其喝酒属于一种自愿行为。因此,任某因醉酒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应该由其本人承担,所以,王某及同学们都不应该承担任某死亡的任何责任。
如果我们从情理上来分析,我们会觉得王某及同学们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王某已经劝阻了任某不要酗酒,但任某不听从王某的劝阻,况且,任某在继续喝酒之前已经写了免责书,在免责书上已经写明将免除在座喝酒同学们的责任,所以,王某及同学们完全有理由拒绝承担任某的死亡赔偿责任。任某的家属将王某及同学们告上法庭是不应该的。
那么,法律会认可我们从情理上的分析吗?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506条的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依据以上条款,法律是不会认可我们从情理上的分析的。也就是说,任某的家属将王某及同学们告上法庭并无不妥,王某及同学们是需要承担任某的死亡赔偿责任的,至于责任的多少,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其实,近些年来,因共同饮酒而造成的死亡赔偿案例已经有许多起,如果我们在网上搜索,用比比皆是来形容一点儿都不过分。
2017年10月,为洽谈一个工程项目,厦门市的李某陪同单位领导段某及同事阿兰、阿红、阿新会同客户一起喝酒。酒至半酣时,李某出现了醉态,于是,同事们将李某送至酒店房间休息后继续陪客户喝酒,待当晚酒局结束大家回到酒店房间以后发现:李某已经猝死。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单位领导段某及同事阿兰、阿红、阿新一起告上了法庭。经过法庭后审理认为:单位领导段某及同事阿兰、阿红、阿新在李某醉酒后只是将其送至酒店房间休息,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做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从而导致了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单位领导段某及同事阿兰、阿红、阿新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四名被告赔偿死者李某家属104310元。
同事、朋友聚会免不了喝酒。但通过以上事例可以说明:喝酒适可而止,千万不要贪杯。如果有人意犹未尽,大家一定要进行强力阻止,否则,一旦出事,一起聚会的同事、朋友也很难免除赔偿责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