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课堂 | 电子商业汇票八种法定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其中,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有以下八种。
1、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2、转让背书行为: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3、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4、保证行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5、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6、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7、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8、质押行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以上就是本文重点标注的八种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希望对大家了解电子商业汇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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