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又称“船舶转移占有租赁合同”、“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或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船舶经营租赁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标准船舶经营租赁合同(BARECON)(PDF文件下载)。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船舶经营租赁 ,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或出租人提供的船长、船员直接或间接控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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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特征
与船舶程租合同相比,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具有下面的特征:
1、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而船舶程租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在船舶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程租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3、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程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
4、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长和船员一般由承租人雇用或租用;而在程租条件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5、船舶经营租赁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而程租合同无须登记。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内容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通常订有以下条款:
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
交船与解约条款;
租期条款;
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
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
船舶的检查条款;
租金支付条款;
还船条款;
船舶抵押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条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条款。
在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双方可以订入租购条款,从而达成了船舶租购合同。租购条款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船舶无债务担保、船舶文书交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