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请示的写作规律
很多事情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了规律就能以一当十,事半功倍。今天谈谈请示的写作规律。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基于这一定义,请示的写作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一文一事。
请示要一事一请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许多事项都汇入一个请示当中,否则,就会由于诸多请示事项的难易不同、性质不同而互相牵扯,影响上级快速及时批复。当然,请示也并非不能写多件事,但这多件事必须有一个中心,一个主题。
第二个:一个主送。
请示是上级机关必须给你答复的上行文。一个主送就说明受文机关是答复请示的唯一机关,他负有不可推卸的复文责任。若发文机关列出两个(含两个)或更多的主送机关,并且各机关都认为其他机关有答复之责,这就会造成受文机关均不答复,发文机关所请示的事项,便久拖无果,无所遵循。若多个受文机关分别批复而且相互矛盾,这就造成发文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左右为难,无所适从,这便失去了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意义。
一个主送,遵循“谁主管,请示谁”的原则,需要同时送其他领导机关的,应采用抄送的形式。
第三个:不越级请示。请示的报送单位必须是与发文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虽然是上级机关但不是直接隶属关系的不应直接请示,否则就成了越级请示。上级机关对越级行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个:不报送给个人。《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其中“上级机关”指的是,既有领导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上行请示报送,按发文程序,由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统一处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发文机关不得向上级机关的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报告等文件。
第五个:不抄送给下级。发文机关的请示,除呈报主送机关之外,也可以抄送需要告知请示内容的有关机关,但不可将请示内容抄送发文机关的下级机关,因为在上级机关作出批复之前,请示的结果尚处于未知状态,有关工作不能推进,下级机关也不能有所行动,此时,若让下级知晓有关情况毫无意义,还容易造成工作当中的被动局面。因此,行文请示的时候,不得将下级机关或部门作为抄送机关一并发文。
第六个:同级之间不用请示。请示只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如果同一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需要请求批准事项,应该使用请批函。与此同时,掌有请批事项批准权的机关,既不能要求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向自己呈报请示,也不能使用批复来答复请批函,在实际办文中只能用复函答复请批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