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提至十五年,积极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其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者对比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十五年。亦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同时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确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在提起公诉前(注意时间点)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之前已撰文指出,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而,笔者认为,对于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即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仍适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