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实操来咯!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等待许久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要来啦!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指出是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尝鲜学习下吧~

1正数发票开具:

(1)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选择征税方式:包括普通征税、差额征税、减按征税。

(3)在填开界面确认购货单位及销货单位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双击选择商品编码,显示出商品信息,填写数量、单价,生成金额、选择增值税税率,生成税额。

录入收款人和复核人信息;开票人姓名自动生成。

(4)点击“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

2发票查询:

(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已开发票查询,选择对应“发票类型”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点击“查询”后确认发票的“上传状态”为已上传。

(2)点击“查看原票”,将电子发票保存到指定的文件夹。

(3)点击“二维码”或“发送邮件”按钮将电子发票交付给购货方。

(4)购货方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邮件下载URL链接地址,进行预览、下载电子发票、发票监制章右击验证签章。

3负数发票开具:

(1)点击发票管理-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

两种申请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2)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选择已抵扣:直接点击“下一步”。购货方信息自动带出,其他信息根据原蓝字发票填写,点击“上传”

(3)销售方申请填开红字信息表:

需填写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发票填开日期,点击“下一步”

(4) 点击“上传”按钮。红字发票信息表比对无误,系统提示“审核通过”,点击“确认”

(5)“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中查询出待开具的负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在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后点击“进入开具”

看完了操作,是不是热血沸腾,顿时想来尝试一下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目前仅仅是试点,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噢!准备开的纳税人,来看看这几个问题千万不要忽略了!

Q

1、电子专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Q

2、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A

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

Q

3、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A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Q

4、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是不是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

A

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Q

5、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A

答: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Q

6、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A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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