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VOCs综合整治11问
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答疑清单
1.江西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文件要求各设区市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行业特点,编制本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该方案专业性较强,市里如何制定?
答:可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制定符合本地产业类别和规模的VOCs整治方案。各地市可依据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系统、源清单成果和二污普统计数据对本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进行统计梳理,从石化行业、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化工行业、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工业涂装行业、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包装印刷行业、油品储运销等国家重点行业中选取本地区重点整治行业,并制定针对性治理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源解析和源清单结果选定重点VOCs治理行业和地区。
2.文件要求44家省重点企业要率先开展“一企一策”、LDAR等规范整治。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如清洁生产审核一样有固定的格式?企业 “一企一策”要求什么时候制定完成?企业自行组织VOCs“一企一策”评审,是企业自己内部评审就行,还是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会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企业报送整治材料后,是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企业的核实评审,省里有没有成立VOCs方面的专家库?
答:“一企一策”可根据本方案《附件4 江西省VOCs重点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和其他附件内容进行制定,要求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应全面覆盖原辅料替代、无组织收集、有组织废气治理等内容,并于2020年底整改到位。“一企一策”无固定格式,可由企业自行编写,但因其专业性较强,建议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团队进行编写,并辅助监测手段获取实测数据。“一企一策”由企业自行组织评审,但评审过程应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指定省内外VOCs治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评议。市级重点企业评审和实施效果核查结果应报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备案,省级重点企业应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将抽查和抽测市级重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效果。
3.市级重点企业如何确定?有没有统一的原则?
答:可根据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系统、源清单成果和二污普统计数据选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国家重点行业涉及企业,按VOCs产、排放量大小进行排序,优先选择排放量大、居民投诉多或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大的企业。
4.低VOCs原辅料有没有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原辅料属于低VOCs原辅料?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应该如何判断企业所用原辅料是否属于低VOCs原辅料?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要求 “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低VOCs原辅料可理解为以上所述的水性、粉末、高固体分等原辅料;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要求,低VOCs原辅料可理解为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同时可参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限量》(GB 24410-20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辅料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区分。
5.文件要求到2020年底,表面涂装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20%以上,有机化工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10%以上。这个比例是指企业数量的比例?还是指原辅料种类的比例?还是指原辅料用量的比例?
答:表面涂装行业和有机化工行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理解为VOCs原辅料用量降低,VOCs质量含量降低或高反应活性原辅料用量降低。其中表面涂装行业应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化工行业应用无毒、低毒的原料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来替代剧毒或会产生严重污染的原料,如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的溶剂(乙酸乙酯,乙醇和丙酮等)来代替有毒溶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推广水基化制剂。低反应活性VOCs原辅料可参照下表中重点控制VOCs物质进行替代。
6.企业原辅料替代方案有没有固定的格式?需不需要专家评审?如果企业用的是单一原料,如何替代?原辅料替代是否需要做环评?
答:原辅料替代后是否需要进行环评变更,可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 [2015] 52号)及《关于印发纸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 6号)文件进行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需重新环评,但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原辅料替代后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可认定为非重大变动。如化工企业生产工艺为一步法或其他简单工艺,难以进行原辅料替代的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包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及上一年度第三方废气检测报告等,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可豁免原辅料替代要求。
7.文件中说各行业在满足VOCs排放标准的前提下,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处理效率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这些“有关规定”“相关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
答:首先低VOCs含量产品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限量》(GB 24410-20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等原辅料产品质量标准;此外,可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述进行界定,如“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密闭内操作。。。”,“其中收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限值,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3 kg/h时,应配备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等要求。
8.到2020年底前,收集设备覆盖率达到100%,是指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溢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的收集设备吗?
答:本着“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设备覆盖率达100%可理解为: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前提下,以上可能产生VOCs无组织工序应全部进行密闭或收集。
9.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吗?还是必须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开展?LDAR的频次有什么要求?
答:LDAR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但企业应具备LDAR规范要求的检测能力,也可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频次要求可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化企业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10.方案中要求2020年底前化工类园区需完成环境空气、厂界无组织VOCs监测点建设,并建成监测预警监控平台。如何界定化工类园区?是否可以理解为附表3中所列的工业园区?
答:方案中要求16个省重点园区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厂界无组织VOCs监测点及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此外,鼓励其他化工类园区建设精细化溯源管控平台(包括环境空气、厂界内无组织VOCs监测点、定量溯源、扩散预测等),其中化工类园区可理解为:经调阅省工信部门近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排查台账,全省共有化工园区54个,其中由省政府及省发改委、工信厅批复的化工园区(含产业基地)25个,其他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29个。
11.重点园区所在地应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一园一策”的VOCs整治计划或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主体是园区管委会还是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是以园区管委会的名义还是以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答:“一园一策”制定主体应为园区管委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制定过程中给予协助。